① 2012央视春晚舞台造价多少钱
春晚采用的LED显示屏分五种,背投的大显示屏分辨率不高,但造价昂贵,两侧回的比背投好答,虽小但也不便宜。最贵的是地面的,效果应该堪比专业辨色显示器,再加上屏幕还有钢化玻璃保护(防止被演员踩坏),立体技术,更恐怖的是全升降式的,线路要另外组装,估计一块地面屏幕12~14万,如果是顶级配置说不准一块20~25万,如此一来整个春晚屏幕上就要1.3~1.5亿(包括整个舞台机械设备),其他加起来1.6~2亿。(保守估计)
② 鸿茅药酒现在咋样了
鸿茅药酒我喝过,没有广告上说的那么神奇,就一般吧,现在以经看不到鸿茅药酒的广告了,去年央视报广,鸿茅药酒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现在以看不到了。
③ 喝鸿茅药酒可以吃韭菜吗
鸿茅药酒是假的,这几天刚抓住,央视都报道了,你还敢喝?不过兄弟,你这吃韭菜,敢问兄弟是那个地方不行了?
④ 鸿茅药酒曾两度入选央视“国家品牌计划”,但是为什么已经退出“国家品牌计划”了
据健康时报等媒体报道,在被谭秦东发文指为“毒酒”之前,鸿茅药酒早就“劣迹斑斑版”:投放于各权处的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据不完全统计有多达2630次广告违法,和数十次被暂停销售。
⑤ 央视是怎么评鸿茅药酒事件的
央视评鸿茅药酒事件: 防止荒唐执法,必须加一道监督“紧箍咒”。
从调查看,还不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诉讼程序也有不少问题。行使侦查权的当地警方,为保护所在地特定企业介入处理,很容易被理解为“地方保护主义”。谭秦东医生被凉城警方拘留,继而被批准逮捕,对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强制措施似乎很难立得住脚。比如,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此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达到逮捕的基本条件。
权力是国家公器,行使必须慎之又慎,决不可任性而为。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立法明确了执法的程序、标准、要求等,这些就是权力的边界,也是不容逾越的红线。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上级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积极回应、推动问题解决,体现了规范权力的鲜明态度,也为众多执法者撞响了警钟。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从具体案例抓起。抓住这个深化法治的契机,举一反三,在深入调查、追责问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执法监督,为权力套上“紧箍咒”,才能真正避免类似的荒唐执法重演。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移动网
⑥ 鸿毛药酒告上海律师的判决书全文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程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沪0112民初9577号
裁判日期: 2018.06.13
案由: 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2民初9577号
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建设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远
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国药)与被告程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茅国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被告程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茅国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删除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发布道歉信,并且要求被告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之一发布道歉信,费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商誉损失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运营的“法律101”及他人运营的“红盾论坛”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对象直指“鸿茅药酒”品牌及鸿茅国药,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文章标题拟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此种表述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误导读者,诋毁鸿茅国药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第二,文章以“[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开头极为吸引读者眼球,言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众号“上海发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经查,该文章标题为《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于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虚假广告”,但这12件中并不包含“鸿茅药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极易让读者误以为原告在“12件典型虚假广告”之列。文章发表后,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点,阅读量已经高达10,506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致使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商誉损失。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并未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中发表过涉案文章,但仍坚持要求被告在该两家媒体之一发布道歉信。
程远辩称,其确实发布过涉案文章,且该文章确实被红盾论坛转载,但不认可原告所称的阅读量。其以权威媒体报道、工商部门发布的文件及处罚决定予以论证,在此基础上,文章系对相关社会现象进行的评论,是正当合法的评论文章,不构成侵权和违法。原告的广告史劣迹斑斑是确凿无疑的,是事实存在的。确认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鸿茅药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确写清楚,针对鸿茅药酒的评论都是网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误导。其系关注到《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鸿茅药酒,由此受到启发后才写了涉案文章。文章所述事实并不是举例药品广告违法,而是质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尺度过于宽松,存在诸多违法嫌疑。其写涉案文章不针对原告,也不针对任何人,仅是对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实仅是一小部分,且来源于权威媒体,系对行为的评论,同时也是对相关管理部门、食药监部门、央视、审查及播放广告的部门的做法的质疑,应属言论自由的范围。如果原告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理应忍受这样的社会批评。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1489号公证书一份,系对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中相关内容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证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不实文章,微信公众号“法律101”的运营主体是本案被告;
2、编号为(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1490/1491/1492号公证书共3份,证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红盾论坛转载此文章已经突破了9821次,但是后续存在点击,公证书中虽没有显示,但实际后续存在不同数次的点赞和点击,点赞达64次。证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网络中存在大量传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
3、微信公众号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虚假广告的文章,该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标题,证明该12件虚假广告案例中不涉及鸿茅药酒;
4、药品广告审查表,出具方是内蒙古食药监管理局,证明原告的广告合法合规。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法律101是被告运营,文章也系被告发布,证明目的同证据1。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微信公众号“法律101”确实是其本人运营的,标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涉案文章也是其本人所写,其中内容不存在修改,确实是其发表过的,其对此承担责任。截止公证书出具当日,该文章的阅读量仅有915次;
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是其本人所写,也确实在红盾论坛转载过。这个文章既然在其公众号上刊登,在网络中可以搜索得到也是理所当然的。红盾论坛的阅读量也是9821,与原告主张不一致;
证据3予以认可,与其提供的证据1内容是一致的;
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根据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需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经过审查代表可以发布,但是不代表是合法的。广告的查处部门是食药监部门,但是广告违法的审查部门是工商部门,如果工商部门经审查认为发布广告的药品违法,也是可以进行处罚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其所写的文章中所述事实并不是举例药品广告是违法的,而是质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尺度过于宽松,存在诸多违法的嫌疑。这和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直接关联;
证据5认可,《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涉案文章是其本人所写。
被告程远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8)沪东证字第242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的内容;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网络评论源自“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2018年2月27日发布的《[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数据和事实在权威媒体“澎湃新闻”的微信公众号《莎普爱思广告最多?鸿茅药酒不服:7年拿1167个广告批文》一文中有公开报道;
2、公证费发票,证明被告为保全证据支出1,800元;
3、权威媒体“澎湃网”发表《谁在为“违法成瘾”的神药广告开绿灯?》一文,来源于澎湃网网址,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数据和事实引自权威媒体公开报道;
4、《财经天下》周刊博客发表署名刘雪儿的《鸿茅药酒违规10年被通报2600次,零售年销16亿竟花150亿打广告?》一文,来源于网络,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数据和事实引自权威媒体公开报道,该文称鸿茅药酒可评上广告违规吉尼斯纪录;被告在自已写的文章中也引用了该媒体所称的可以评得上吉尼斯纪录;
5、权威媒体《新京报》微博发表《屡犯屡被开绿灯“神药”连着“神监管”》一文,来源于《新京报》微博,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数据和事实引自权威媒体公开报道,该文亦称鸿茅药酒广告行为“劣迹斑斑”;
6、《鸿茅药酒广告屡遭查处不收敛》一文,源自《中国消费者报》纸质媒体报纸的2010年3月15日的B01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7、《“广告狂”鸿茅药酒隐现不合规》一文,来源于《北京商报》2016年11月8日C01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8、《鸿茅药酒被库尔勒食药监局责令停售》一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2016年9月12日的C16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9、《鸿茅药酒的江湖乱局》一文,来源于《华夏时报》2010年3月6日第24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10、《不实广告透支营销鸿茅药酒或重返老路》一文,来源于《华夏时报》2009年4月4日第20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11、《2630次广告违法不止1034个广告批文不断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一文,来源于人民日报社主办《健康时报》2017年8月25日第3、23、24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被告文章中引用的鸿茅药酒“2630次违法”的报道源于此文;
12、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有关鸿茅药酒广告违法的公文、公告(附目录),来源于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证明2008年至今各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鸿茅药酒广告有着不计其数的违法通告,广告违法行为涉及各个类型;
13、工商总局公布“降压0号”等十大严重违法广告,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2011年第12期,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工商总局于2011年将鸿茅药酒的广告违法行为作为十大严重违法广告进行全国通报;
14、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对鸿茅药酒广告违法行为的公告及处罚决定,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证明2008年至今鸿茅药酒多次因广告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罚;
15、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原告的历史名称为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些公告中及媒体提及的企业就是原告;
16、.上海图书馆资料费发票,证明证据6-11、13中的报纸、期刊原文复制于_上海图书馆;
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_上查询的蒙药广审(视)第2017120232号药品广告内容,证明被告涉案文章中引用原告发布的广告内容与食药监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一致。事实上该广告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有体现。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发表的文章是事实,但是不认可被告发表的文章系学术性探讨。被告发表该文章是通过贬低原告获得关注,以达到被告营销、提高自身形象和销售书籍的目的;该证据对上海发布的微信公众号中12件典型虚假广告案件已被查处的文章做了公证,但是原告公司的产品鸿茅药酒并不在该12件典型案件之列,被告在文章中也引用了未经核实的评论,并在该评论的基础上对原告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攻击,被告引用的这个澎湃新闻的文章是事实,但是其中描述的事实被告并没有核实,被告在没有核实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引用;被告称发表文章的时候引用了大量数据,但是实际被告发表的文章没有标明索引和出处;
证据2与原告无关,不予质证;
证据3-11中的诸多文章,被告都是未经核实的,原告对这些文章也是不认可的,原告对此没有采取维权行动不是听之任之的态度,原告有原告维权的程序和途径。其中证据4的文章,该文章已经由作者本人删除,因为该文章已经涉嫌违法侵权,原作者已经自行删除,对于其余文章,都未对所谓被告提出的2630次违法通报的数据做出分析,无法体现该数据的合法、合理来源;证据11健康时报刊登的文章,事实上该文章也没有说明2630次违法广告数据的来源,该证据亦不能作为被告文章的理论支持;
证据12和1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我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量并无限制性规定,企业广告批文多并不意味着广告必然违法,反而从另一侧面说明企业重视广告审批,监管部门认真负责。关于江苏省苏药广公(2015)第003号公示亦证明原告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进行过积极的处理和整改;
证据13和16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证据13是真实的,原告也不认可实际事实,这仅是交流和文章。公告也是属于新广告法实施之前的,是对以前事情的态度,不能拿几年前的数据诋毁现在的实际情况,证据时间太久,属于引用不当,不合适,属于侵权;
证据15认可,无异议;
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7日,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发表题为《[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的文章,明确了12件广告被查处,该文章下方“精选留言区”有多名读者对为何不审查“鸿茅药酒”广告为虚假广告提出质疑。上述文章所载12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不包含“鸿茅药酒”。
2018年3月5日,被告程远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微信号:chengyuanlawyer)发表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称:近期,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众号“上海发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虚假广告的典型案件,广受社会各界关注。截图([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2018-02-27.上海发布)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很多网友的留言矛头均不约而同地指向了鸿茅药酒的广告。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近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通报违法2630次,如果医药广告违规也评吉尼斯世界记录的话,鸿茅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2630次,笔者不敢肯定这一数据的准确性,但查阅互联网资料,鸿茅药酒有着劣迹斑斑的违法广告史是确凿无疑.....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是要经过广告审查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能发布广告的。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审批部门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虽然不能断言鸿茅药酒的_上述广告违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食药监部门在广告审批时采用了极为宽松的标准。除了宽松的审查标准,宽松的行政处罚也是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
2018年3月6日,涉案文章被微信公众号“红盾论坛”(微信号:aicbbs)转载。截止2018年3月8日,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上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为915次,微信公众号“红盾论坛”上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为9821次。目前,微信公众号“红盾论坛”已删除涉案文章。
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出版的《健康时报》(人民日报社主办)第62期发表题为《2630次广告违法不止1034个广告批文不断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的报道。该报道载明:健康时报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等内容。
2017年12月8日,澎湃网发表《谁在为“违法成瘾”的神药广告开绿灯》的社论,该文章中载明: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等内容。
2017年12月9日,新京报微博发表题为《屡犯屡被开绿灯,“神药”背后“神监管”》评论文章,载明:鸿茅药酒广告的违规记录,恐怕就难有望其项背者一健康时报曾报道,据近十年来的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违法次数2630次,广告批文却能获得上千个,这堪称一大奇观:一边是广告行为上的“劣迹斑斑”和数不胜数的违法警告,一边却丝毫不影响其获得广告批文的资格,得以继续以“神药”的面目在各平台给民众“洗脑”。文章还对其他内容作了报道。
2018年2月27日,财经天下周刊博客发表署名刘雪儿的《鸿茅药酒违规10年被通报2600次,零售年销16亿竟花150亿打广告?》一文,该文载明:如果医药广告违规也评吉尼斯世界记录的话,鸿茅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通报违法2630次,相当于每个月收到22次通报,其中被暂停销售数十次,却有1186条获批广告等内容。
又查明,通用名称为“鸿茅药酒”的非处方药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9日,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公司,2017年9月22日,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中成药酒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鸿茅牌鸿茅健酒、鸿茅牌鹿茸参芪酒、鸿茅牌鸿茅鹿龟参酒的生产和销售;白酒生产;房屋租赁。*****般经营项目:无。
本院认为,
原告系以生产销售“鸿茅药酒”等产品为经营项目的法人,作为非处方药“鸿茅药酒”的生产批准文号之实际持有人,原告的名誉权不仅包括其本身的商业信誉,还包括其经营产品的声誉。被告发表的涉案文章中,“鸿茅药酒”系原告经营的产品、“鸿茅药酒的广告”系原告发布,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当事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发表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谓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所谓诽谤,一般是指捏造、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名誉。纵观涉案文章整体,被告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个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被告误导读者、消费者认为“鸿茅药酒”属于涉嫌违法的12件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以及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劣迹斑斑”属侵权行为,本院评述如下:首先,涉案文章虽引用了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发表的题为《[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但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该12件涉嫌违法的典型虚假广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对“鸿茅药酒”广告的质疑系网友留言,应不致引起歧义和误导,作为理性的社会人也难以仅凭该表述即对原告及其产品作出否定性评价。其次,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综上,被告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
据此,原告之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财权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 黄慧敏
⑦ 谁可以告诉我央视蛇年春晚的舞台造价多少啊有多少块LED组成的,面积多大啊谢谢!
2012年央视春晚
哈文否认春晚音响有故障 舞台保守造价约1.5亿
祝你好运 好运祝你 自己积蓄网络版 网络 自己积蓄 过好年 过年权好 你的好运网络 网络你的好运 z
⑧ 央视北配楼造价多少
央视大楼原造价50亿,后升到100亿。造价飙升的主要原因是该建筑从抗地震烈度7度上升到抗地震烈度9度。配楼造价在40亿左右,大火造成的损失在20亿左右。
⑨ 内蒙古鸿茅药酒是如何通过审批的
因发文指鸿茅药酒为毒药,广东医生谭秦东被跨省抓捕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
而此次引起公众质疑的并不是一款普通的保健品,而是享有国药批准文号的非处方药。
针对鸿茅药酒药品成分、临床数据、产品有效性、安全性以及违规宣传的报道与评论铺天盖地。
根据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茅药酒”)官方介绍,其产品“药借酒力,酒助药势”,主治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及妇女气虚血亏。
不过,其不仅“不良反应尚不明确”。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上“临床实验数据核查”栏目查询“鸿茅药酒”,查询结果也是0条。
虽然多次受到媒体质疑,但鸿茅药酒的业绩一路飙升。其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2016年鸿茅药酒零售药店终端(包括实体药店与网上药店)销售额16.3亿元,同期增长39%,在中成药市场仅次于东阿阿胶。
方舟子也指出,对中药的毒性目前缺乏系统、透彻的研究,绝大部分是不清楚的。
十年广告违规:违法成本不高
与保健酒不允许宣传治病功效,鸿茅药酒作为药品是允许介绍,但鸿茅药酒在广告中屡屡违规。
食药监总局数据显示,关键字为鸿茅药酒的广告内容竟高达1192条。
尼尔森网联AIS全媒体广告监测显示,去年1月至11月,鸿茅药酒取代宝洁,位列投放广告企业第一,投放总额同比增长55.9%。而根据央视市场研究媒介智讯(CTR MI)的数据,2016年,鸿茅品牌(包括酒精饮品、活动、商业及服务性行业等)在电视广告中的投放额为150亿元。
鸿茅药酒虽然获得了合法的批文,但却屡屡冲破规定,发布违规广告。
据此前媒体报道显示,2007年,鸿茅药酒就因违法广告被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勒令暂停在山东省的销售。
正是2007年,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在正式实施。其中就已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忠告语等信息,而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随后的十年间,鸿茅药酒开始出现在监管部门公告的违规宣传企业名单之上。除了违规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夸大药品适应症之外,缺少“忠告语”也是鸿茅药酒广告的问题之一。
2008年,鸿茅药酒一方面被江苏、宁夏等地的药监局责令“暂停销售”,一方面在强大广告的带动下实现销售额突破亿元。据统计,2009年以来,鸿茅药酒先后被吉林、辽宁、江西等十余省曝光或查处,多次收到暂停销售等行政处罚。
2013年,鸿茅药业曾被浙江省食药监局列入黑名单,认定其为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严重失信等级。
另一方面,对于药品广告“忠告语”的要求升级为法律条款,2015年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不仅缺乏忠告语,广告审批样式中有服用禁忌和注意事项,在电视剧中却不出现,消费者无法知晓。
此外,2015年新广告法实施,首次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鸿茅药酒因在店堂使用明星代言广告,被上海工商立案查处,成为新法实施后“广告违规第一案”。随即湖北等7省区对鸿茅药酒作出“暂停销售”的决定。
“与早期宣传的夸张程度相比,新广告法的实施使得企业已经有所收敛,但是行业中的违规宣传仍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小地方的宣传平台较为明显。而随着对药品广告的要求越来越严苛,仍然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影视剧植入广告越来越受到药品企业的青睐,同样,也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史立臣在接受采访时说道。“连审查制度相对完善的传统药品广告领域都仍有如此之多的违规现象,更何况是监管尚未明晰的药品植入广告。”
这与鸿茅药酒的中药配方特点不无关系。”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师邓勇向记者描述了药企在此种情况下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形成威慑效果。
由于其是中药配方,疗效、使用者体质等一系列的无标准就被厂家所利用,当消费者发现吃了不管用,厂家会说每个人的体质、所处的环境等有差异,建议再服用一个疗程,直至消费者发现确实不管用,或者吃不起为止。
等消费者向企业投诉时,企业要么拖延时间,要么干脆置之不理。如果到有关部门去投诉,至少要两个月的时间才能有处理结果,况且即便受到处罚,与其所产生的利润相比是九牛一毛。
这是一个体系性的问题:“监管体系执行失灵是违法药品广告盛行的现实困境,药品广告管理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修订,此外执法者的素质和落后手段是制约因素,加上地方保护主义推波助澜,广告平台媒体自我监管功能先天不足,广告行业自律缺失,才会使得问题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