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科罗娜怎么喝要把瓶口的白柠檬取下来么
不要取不抄要取不要取【敲黑板划重点】 之前在啤酒猎人的公众号上有看过科普 这个问题我必答不可
科罗娜官方推荐使用的是:青柠 洋文名儿是Lime 跟题主配图的白柠檬还不完全一样 具体到喝的时候呢 要用一大瓣带皮青柠嵌入瓶口并固定住 倒啤酒的时候让啤酒流过青柠
为啥要这样喝捏?
不知道题主有没有注意到 市面上绝大部分瓶装精酿啤酒的酒瓶颜色都是褐色或是深棕色 除了有饮酒气氛外 酒瓶选择这种颜色可以很好的遮挡阳光的照射 防止酒液变质 从而保证啤酒品质 (划重点:但也不能直接敞开了放太阳底下 还是要保存在阴暗凉爽的地方)
但是科罗娜的酒瓶子是完全无色透明的 所以难免会比其他酒更多的接触阳光 而精酿啤酒与阳光作用久了会让啤酒产生大量的苦味成分 当它们再次分被解后 就会产生一种惹人生厌的“臭鼬味” 这种气味也被称之“日光臭”
而青柠的香气比其他柠檬更加浓烈 这样一来就用青柠的味道盖住啤酒某些成份光化学反应后产生的“日光臭”了
所以科罗娜官宣青柠为cp 不仅有情怀加持 还是为了自己本身口感滴~
『贰』 老公开啤酒时燕京啤酒瓶口破裂,划伤中指,请问怎么要补偿
【这样合理吗?】
显然不合理。
【燕京酒厂要求赔偿要医院收费凭证】这个要求正当。你们应当提供让燕京酒厂赔偿3000~5000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你们都是有知识的人士,给你们提供下列法律依据,供你们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叁』 端午节那天,小志给小文小起啤酒时,发现瓶口出现“白雾”,这是瓶内的气体冲出时,内能转化为______ 能
开启啤酒时,瓶子内气体对瓶盖做功,内能转化为机械能,内能减小,温度降低,水蒸气液化成“白雾”,这个现象说明做功可改变物体的内能.
故答案为:机械;做功.
『肆』 盲侠大律师2 文申侠最后和谁在一起
文申侠最后没有和谁在一起。最后,文申侠最爱的天恩死了,最有好感的王励凡也死了,只剩下了一直陪在他身边的癫姐,最后癫姐还是一直追着盲侠跑,但盲侠还没有真正接受她。
大都会繁华璀璨,可是一班寄居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不单止享受不到繁荣带来的富足和温饱,反而遭到压榨和剥削,幸而,在浊世之中,仍有人挺身而出,为这群可怜人仗义执言,他就是盲侠大律师(王浩信饰)。
文申侠联同丑女师爷赵正妹(蔡思贝饰)、跛子私家侦探谷一夏(张振朗饰),结成铁三角,以四感剖开人性,以心眼看清真相,继续为弱势平权,岂料一个叫邵美娜(张曦雯饰)的女盲侠突然出现。
(4)文申侠喝啤酒按着瓶口扩展阅读:
剧情简介
佛音在空气中萦回着,在耸立着一根根刻着佛经木桩的“心经简林”,有一人个人跌跌撞撞的跑来,他一脸沉痛,抽出藏在怀中的小刀,举起就欲自杀,他就是人称盲侠的文申侠。
时间回到一年前,申侠正为一个被控杀害患病妻子的老翁进行抗辩,控方力指老翁因为厌倦妻子长年卧病在床,因而动了杀机,但申侠凭着他的超强四感,察觉到老翁其实患有情绪病,才失控杀人。
但他苦无证据,幸好一夏和他的前女友,现任督察宝钗及时找来精神科医生,证明老翁病况,最后老翁虽然杀人罪成,却得到酌情减刑。 这官司不光受到媒体的关注,也有一个人目不转睛的盯着荧光幕前申侠的访问,他就是法律界教父简绍宏。
官司虽然逆转胜,可是却赚不了多少钱,一夏和正妹乘机劝说申侠,不能光接这种无偿官司,也应该找一些能赚钱的Case,申侠受不了二人在唠叨,独个儿跑到法院的正义女神像前透气,却意结识了一个叫邵美娜的女生,她跟申侠一样,是个失明的人,二人交浅言深,令申侠留下深刻印像。
『伍』 喜欢谁 盲侠大律师文申侠最后和谁在一起
《盲侠大律师》中,文申侠最喜欢的天恩死了,只有的癫姐还在他的身边,虽然最后文申侠也没有接受癫姐,但是只有她在文申侠身边了。
相关剧情简介
癫姐在赶往凶案现场找寻失枪时,被戴德仁安排的手下用车撞至下身瘫痪;Never虽成功起出凶枪,却被戴德仁追杀而堕下山崖惨死。
官司因始终没有找回凶枪而令仁脱罪,反而GoGo被判误杀戴天恩罪成而终身监禁。盲侠事后虽凭借对Never留下的线索,找到Never死前埋下的凶枪,但基于香港的法律是「同一罪名不能被控告两次」,盲侠知道没法再起诉仁,悲愤得几乎想杀死仁。
(5)文申侠喝啤酒按着瓶口扩展阅读:
剧情简介
文申侠是一个盲人,并且也是一个律师,人称盲侠大律师,他是一个跟谁都算得很清楚的人,从来不会让别人吃亏,也不会让自己吃亏。
一天,天空下着大雨,盲侠走在大街上,大街上人来人往,车子也十分多,但是他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盲侠瞎了二十多年,在二十多年里他学会了很多的东西。盲侠和一位盲人一起过马路,两人都闯了红灯,因此被警察依法拘留,送上了法庭。
在法官面前,文申侠巧舌如簧,句句说到重点,法官都佩服他的反应能力和口才。文申侠在法庭上为盲人做辩护,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最终赢了这场官司,法官宣判他们闯红灯无罪。
文申侠刚从法院出来就听见一辆车停在他面前,然后车上下来几个骠形大汉,一下子就把文申侠抓进了一个酒吧。文申侠也不畏惧,等着他们的头目出来。抓他的人叫赵正妹,是文申侠的师爷兼多年的好友。
『陆』 盲侠大律师2里面,戴天恩写给文申侠的信的内容是什么在哪一集多少分
箱子里面没说什么,好像男主说要留点神秘,信的内容是两张电影票在文侠喝咖啡,看拉花的时候说的
『柒』 前段时间喝啤酒,结果家里的泰迪舔了下瓶口,我喝下酒有关系吗还有
没关系,狗对人的传染只是刺破了皮肤,或见血了,舌头舔一下,没关系的,何况自己家的够也都打疫苗了。放心吧
『捌』 下面非常粗直径4,根本完全塞不进去脉动瓶口,但是长度短贴着皮肤不按脂肪9厘米,完全按下13.5,
恭喜你,正常水平,因为和我的一样
『玖』 有哪些好喝的啤酒,求推荐
Taste Room网红款桂花酒
很多妹子觉得啤酒苦 不好入口 我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不怎么喜欢喝啤酒
但自内从喝了这款桂花酒容 从此我宣布 我爱上啤酒啦
这款酒非常好喝 一口进去都是桂花的清香 苦味很淡 气泡有很绵密 口感很棒的
并且它采用的是千岛湖的湖水 产地是美丽的杭州哦 算是国货里非常棒的一款啤酒
如果你和我一样不喜欢喝苦苦的啤酒 那你可以尝尝这一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