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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

发布时间:2021-03-13 18:50:11

① 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在于二审法院以检察院抗诉为理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不能以检察院抗诉为理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但是在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却以检察院抗诉为理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关于检察院抗诉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的做法是正确的。

②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这种一两百的事就算了,当然,买卖当然生效,在彩电正常的情况下李某自然无需返还钱

③ 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回答,谢谢!!

1.有效。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才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在7月份,李某患精神病前,他是能够正确辨识自己行为的,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行为,所以他购买的旧彩电行为有效。

2.(1)孙某能够取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武某不能获得该表的所有权。
虽然按照(1)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武某是善意取得。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后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④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有效
因为张某是后来患精神病

⑤ 此买卖是否有效 为什么

这个问题类似《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经典案例题二》中的一道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的买卖是有效交易。因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卖方并没有向买方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不存在退货的可能;张某与李某的交易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交易活动已完成三个月,形成交易事实,构成事实合同;张某已满十六周岁,且其消费购买能力来自于自身合法劳动收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权根据自由原则订立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无“后悔权”一条,不可悔约;张某在十月后因精神分裂症而失去民事能力,则相关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此项交易之前没有付现金,那么,李某有权向其父母索取“货款”,因此,张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货款已不可能。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关规定:(一)、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1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评述——是否有效,应该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进行判断,没有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之日生效!
不属于: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所以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不属于: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
该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买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⑥ 懂法律的人来帮帮忙,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我来给你回答哈,嘿嘿。
第一个问题:此合同有效。
因为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那些虽未满18岁,但16岁到18岁之间的人,且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根据你说道的,张某17岁,但已经自己打工有收入了,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此时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行为。
2,此时张某没有精神分裂,是个正常人。
所以有效啦。
下班了,明天再说第二个问题啊

⑦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来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自。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⑧ 思修案例分析题:此买卖是否有效

楼上的基本解答了。补充一点,题干虽然给出了“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这只是出题人的干扰因素,注意时间,10月份之前的行为不能因为后来的事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效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溯及力。所以,综上所述,张某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⑨ 民法案例分析

1、创作是事实行为,不适用法律行为中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完成了创作就能获得著作权,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有效。已满16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张某在购买彩电时符合这个条件,买卖合同有效。之后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之前买卖合同的效力。
3、配偶。对限制、无行为能力人财产的保管由监护人进行,而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朋友……。只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不能监护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由后一顺序的人监护。这里,周某的顺序显然在刘某儿子之前,而且没有对刘某不利的地方。因此,应当由周某监护、保管财产。另外,小刘也不能起诉周某和刘某离婚,因为二人婚姻没有无效的地方,小刘不能介入二者婚姻的存续问题。

⑩ 经济法作业求助,希望专业的同学解答。谢谢

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
16
周岁,
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根据我国
《民
法通则》第
ll
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
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
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
民事法
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
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
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
500
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
利;李某有收取张某
500
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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