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鴻茅葯酒事件到底是誰的責任
2018年4月16日,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就鴻茅葯酒有關事宜向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專督管理局屬發出通知,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葯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通知說,鑒於醫務界、媒體和公眾對內蒙古鴻茅葯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鴻茅葯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質疑,請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責成該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對社會關注的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匯總近五年來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報告。
通知要求,請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嚴格按照說明書(功能主治)中規定的文字表述審批葯品廣告,不得超出說明書(功能主治)的文字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持續加大對該企業日常檢查和飛行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葯品安全主體責任。如發現違反葯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葯品批准文號。
㈡ 鴻茅葯酒再聲明說了什麼
致廣大消費者、全國合作夥伴的一封信
尊敬的廣大消費者、尊敬的全國經銷商及零售葯店:
感謝一直以來對鴻茅葯酒的信任與支持!近期由於部分自媒體對鴻茅葯酒的虛假、不實報道,給全國消費者、經銷商及零售葯店造成了很多的困擾和不便,對此鴻茅國葯深表歉意!現將實際情況做以下說明:
綜上所述,我公司在葯品生產質量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及注冊工藝組織生產,產品符合質量標准;鴻茅葯酒作為非處方葯的遴選、審批過程符合法規要求。
鴻茅葯酒傳承至今,經歷了279年的風雨滄桑,作為一家葯品生產企業,鴻茅國葯必須承擔企業主體責任,對產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作為一家中葯老字型大小企業,鴻茅國葯更應從嚴律己,持續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保障,注重品牌形象和社會公益,更好地對消費者負責。
我們衷心感謝全國消費者、經銷商及零售葯店對鴻茅葯酒一如既往的關心和支持,相信監管部門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鴻茅國葯作出公正的結論。也請各界人士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輿論環境。
再次感謝全國消費者和合作夥伴們對鴻茅國葯的一貫支持!
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日
㈢ 鴻茅葯酒的效果真的那麼神奇嗎
沒有那麼神奇,很多人認為鴻茅葯酒是保健食品,並不清楚它是一種葯品。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介紹,鴻茅葯酒葯品標准收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葯品標准《中葯成方制劑》第十四冊,處方含有67味葯味,規格為每瓶裝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為: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以及婦女氣虛血虧。
(3)鴻茅葯酒審批擴展閱讀
鴻茅葯酒為甲類非處方葯。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葯酒由非處方葯轉化為處方葯進行論證,處方葯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2017年,人民日報社旗下《健康時報》曾報道稱,鴻茅葯酒近十年來的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次數達2630次。違法原因多是利用專家、患者為產品療效作證明,擅自擴大葯品功能主治和適應症范圍,嚴重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㈣ 內蒙古食葯監局如何回應鴻茅葯酒事件
4月19日電 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針對「鴻茅葯酒回」事件,內蒙古自答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今日回應,已組成檢查組赴企業,責成企業將近五年來被各地監管部門對其處罰的虛假廣告情況及產生原因、不良反應發生等情況向社會作出解釋和公開,督促企業對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①已組成檢查組赴企業,責成企業將近五年來被各地監管部門對其處罰的虛假廣告情況及產生原因、不良反應發生等情況向社會作出解釋和公開;
②督促企業對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③進一步核查企業是否按照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
④對已審批的「鴻茅葯酒」葯品廣告進行復核;
⑤監督企業落實葯品安全主體責任。
免責申明:以上內容來自中新網,網路知道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㈤ 內蒙古鴻茅葯酒是如何通過審批的
因發文指鴻茅葯酒為毒葯,廣東醫生譚秦東被跨省抓捕事件一石激起千層浪。
而此次引起公眾質疑的並不是一款普通的保健品,而是享有國葯批准文號的非處方葯。
針對鴻茅葯酒葯品成分、臨床數據、產品有效性、安全性以及違規宣傳的報道與評論鋪天蓋地。
根據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茅葯酒」)官方介紹,其產品「葯借酒力,酒助葯勢」,主治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及婦女氣虛血虧。
不過,其不僅「不良反應尚不明確」。在原國家食葯監總局官方網站上「臨床實驗數據核查」欄目查詢「鴻茅葯酒」,查詢結果也是0條。
雖然多次受到媒體質疑,但鴻茅葯酒的業績一路飆升。其2015年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2016年鴻茅葯酒零售葯店終端(包括實體葯店與網上葯店)銷售額16.3億元,同期增長39%,在中成葯市場僅次於東阿阿膠。
方舟子也指出,對中葯的毒性目前缺乏系統、透徹的研究,絕大部分是不清楚的。
十年廣告違規:違法成本不高
與保健酒不允許宣傳治病功效,鴻茅葯酒作為葯品是允許介紹,但鴻茅葯酒在廣告中屢屢違規。
食葯監總局數據顯示,關鍵字為鴻茅葯酒的廣告內容竟高達1192條。
尼爾森網聯AIS全媒體廣告監測顯示,去年1月至11月,鴻茅葯酒取代寶潔,位列投放廣告企業第一,投放總額同比增長55.9%。而根據央視市場研究媒介智訊(CTR MI)的數據,2016年,鴻茅品牌(包括酒精飲品、活動、商業及服務性行業等)在電視廣告中的投放額為150億元。
鴻茅葯酒雖然獲得了合法的批文,但卻屢屢沖破規定,發布違規廣告。
據此前媒體報道顯示,2007年,鴻茅葯酒就因違法廣告被山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勒令暫停在山東省的銷售。
正是2007年,修訂後的《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在正式實施。其中就已明確規定,葯品廣告中必須標明忠告語等信息,而非處方葯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葯品說明書或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於辨認。上述內容在電視、電影、互聯網、顯示屏等媒體發布時,出現時間不得少於5秒。
隨後的十年間,鴻茅葯酒開始出現在監管部門公告的違規宣傳企業名單之上。除了違規利用患者形象作證明、誇大葯品適應症之外,缺少「忠告語」也是鴻茅葯酒廣告的問題之一。
2008年,鴻茅葯酒一方面被江蘇、寧夏等地的葯監局責令「暫停銷售」,一方面在強大廣告的帶動下實現銷售額突破億元。據統計,2009年以來,鴻茅葯酒先後被吉林、遼寧、江西等十餘省曝光或查處,多次收到暫停銷售等行政處罰。
2013年,鴻茅葯業曾被浙江省食葯監局列入黑名單,認定其為廣告發布企業信用嚴重失信等級。
另一方面,對於葯品廣告「忠告語」的要求升級為法律條款,2015年實施的新廣告法規定,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不僅缺乏忠告語,廣告審批樣式中有服用禁忌和注意事項,在電視劇中卻不出現,消費者無法知曉。
此外,2015年新廣告法實施,首次明確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鴻茅葯酒因在店堂使用明星代言廣告,被上海工商立案查處,成為新法實施後「廣告違規第一案」。隨即湖北等7省區對鴻茅葯酒作出「暫停銷售」的決定。
「與早期宣傳的誇張程度相比,新廣告法的實施使得企業已經有所收斂,但是行業中的違規宣傳仍屢見不鮮,尤其是在小地方的宣傳平台較為明顯。而隨著對葯品廣告的要求越來越嚴苛,仍然處於監管真空地帶的影視劇植入廣告越來越受到葯品企業的青睞,同樣,也凸顯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史立臣在接受采訪時說道。「連審查制度相對完善的傳統葯品廣告領域都仍有如此之多的違規現象,更何況是監管尚未明晰的葯品植入廣告。」
這與鴻茅葯酒的中葯配方特點不無關系。」北京中醫葯大學法律系教師鄧勇向記者描述了葯企在此種情況下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形成威懾效果。
由於其是中葯配方,療效、使用者體質等一系列的無標准就被廠家所利用,當消費者發現吃了不管用,廠家會說每個人的體質、所處的環境等有差異,建議再服用一個療程,直至消費者發現確實不管用,或者吃不起為止。
等消費者向企業投訴時,企業要麼拖延時間,要麼乾脆置之不理。如果到有關部門去投訴,至少要兩個月的時間才能有處理結果,況且即便受到處罰,與其所產生的利潤相比是九牛一毛。
這是一個體系性的問題:「監管體系執行失靈是違法葯品廣告盛行的現實困境,葯品廣告管理法律體系有待完善、修訂,此外執法者的素質和落後手段是制約因素,加上地方保護主義推波助瀾,廣告平台媒體自我監管功能先天不足,廣告行業自律缺失,才會使得問題屢禁不止。」
㈥ 黨報是怎麼評鴻茅葯酒的
採取更為嚴格的標准,加大監管力度、把握廣告尺度,才能讓違法者畏懼、逾矩者後悔。
同時,廣告平台與當事企業也要擔負起相應的責任。無論是網站、客戶端,還是電視台、報紙,抑或是可以植入廣告的電影、電視劇,都不應該為了廣告費而違背法律規定、進行虛假宣傳。應該看到,輿論監督並不是要徹底否定鴻茅葯酒的葯品價值,而是要讓鴻茅葯酒回歸葯品定位,不再用虛假的保健品廣告賺取利益。對此,主管部門和企業應該摒棄面對輿論監督的對立態度,善於從輿論監督中吸取教訓,承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多葯企都應該引以為戒,葯品廣告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
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只有讓虛假消散、讓真實回歸、讓品質說話,我們的制葯工業才能獲得進步,我們的葯品才能經得起檢驗,人民群眾才能 買 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只有從根子上懲治這種廣告,才能給大眾一個放心的環境。
㈦ 鴻茅葯酒事件中,鄧學平律師向內蒙古食葯監申請公開鴻茅葯酒再注冊等信息。這件事,你怎麼看
核心提示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日前迎來重大逆轉。
眾多質疑聲下,4月17日,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律師接過接力棒,通過郵政快遞向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鴻茅葯酒注冊為非處方葯的依據和對該產品質量及廣告的監督情況,以消除公眾疑慮。4月18日上午,內蒙古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動電話通知鄧學平律師,已經收到相關的申請。
其實,除了鋪天蓋地的廣告以外,消費者對於鴻茅葯酒知之甚少。鄧學平律師此舉能為我們揭開鴻茅葯酒的神秘面紗嗎?就此,新法制報、第一財經、財新網、澎湃新聞、南方都市報等媒體記者與他進行了對話。
律師就「鴻茅葯酒」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正面發文質疑鴻茅葯酒後,廣東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跨省抓捕,上海律師程遠被訴。面對這樣的狀況,鄧學平選擇此時強勢介入,究竟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新法制報:什麼原因促使你對內蒙古食葯監局提起信息公開申請?
鄧學平:當前,有公眾質疑鴻茅葯酒不符合甲類非處方葯的條件,甚至有人建議取消其處方葯資格。經檢索也發現,鴻茅葯酒因諸多的廣告違法被各地處罰。鴻茅葯酒的質量如何、功效如何關繫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但是目前這些質疑的聲音都不能代替政府的權威認定,鴻茅葯酒的質量和功效說到底需要政府部門權威發聲。為了保障公眾健康權和知情權,消除社會疑慮,故向內蒙古食葯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新法制報:前有醫生吐槽被拘後有律師發文被訴,你此時強勢介入,擔心過個人安全嗎?
鄧學平:談不上強勢介入。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事項於法有據,描述的內容實事求是。我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屬於行使正當的法律權利。我對國家的法治環境有信心,不擔心個人安危問題。
新法制報:你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是什麼?在你看來,這些內容有著什麼樣的意義?
鄧學平:內容包括兩部分:1.許可及核准鴻茅葯酒再注冊為甲類非處方葯的依據;2.對鴻茅葯酒葯品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這些內容都是目前社會最為關切的,也是亟需政府部門出來澄清的。在政府部門給出權威說法之前,我個人不會輕易預設立場。
新法制報:你申請信息公開的依據是什麼?
鄧學平: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七)項和第(十一)項規定,政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以及食品葯品的監督檢查情況等內容。我的申請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一財經:為何是向內蒙古食葯監局而非國家食葯監總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鄧學平:鴻茅葯酒是非處方葯,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葯政部門審批,於2002年完成國葯變更,其後每五年需要申請再注冊。根據《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葯品再注冊申請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尤其審查予以再注冊。由此可見,我向內蒙古食葯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一財經:鴻茅葯酒申請再注冊為甲類非處方葯,需要哪些必備的前置條件呢?
鄧學平:根據2007年生效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鴻茅葯酒申請再注冊時,應當自行對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情況,如監測期內的相關研究成果、不良反應的監測、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的均一性等進行系統評價,向葯品主管部門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葯品主管部門應對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進行現場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確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一財經:為何會要求葯監部門公開對鴻茅葯酒葯品質量及廣告內容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
鄧學平:《廣告法》、《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都規定,葯監部門應當對經其批准上市的葯品質量和經其批准發布的廣告進行監督檢查。目前,鴻茅葯酒因違法廣告已被多次處罰,至今查不到任何臨床試驗數據,因此公眾對內蒙古葯監部門是否盡到了法定監管責任持有較大疑慮。
財新網:內蒙古食葯監局審批了這些廣告,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鄧學平:這里存在兩種可能。第一種情況,如果鴻茅葯酒發布的廣告內容得到了內蒙古食葯監局的審批和許可,那麼內蒙古食葯監局批准違法的葯品廣告,當然屬於行政違法。第二種情況,如果鴻茅葯酒實際發布的廣告內容與內蒙古食葯監局批准許可的不一致,內蒙古食葯監局主要應負監管和查處不力的責任。
財新網:省級食葯監局的葯品廣告審查權力該如何約束呢?
鄧學平:我國的《廣告法》和《葯品管理法》對此都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此外,葯品廣告審批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還應當受到《行政許可法》的約束。如果省級食葯監部門違法不作為或者濫作為,可由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原)國家食葯監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進行問責。如果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還可以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並處置。
財新網:你認為內蒙古葯監局是否存在瀆職的嫌疑?
鄧學平:內蒙食葯監局是否存在瀆職的嫌疑,需要有關部門依法調查,才能做出認定。不過根據現有情況,公眾有理由認為內蒙食葯監局可能存在行政不作為或濫作為的嫌疑。比如一邊是兩千多次的行政處罰,另一邊是不斷增長的廣告批文。葯品上市二十多年了,至今沒有任何臨床數據和不良反應等,都是不正常的。
鴻茅葯酒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醫生稱鴻茅葯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葯」,律師認為「鴻茅葯酒廣告史劣跡斑斑」,甚至公益人士雷闖還質疑鴻茅葯酒中豹骨來源合法性,輿論場下,鴻茅葯酒的神秘面紗被漸漸撕下。
新法制報:醫生被抓律師被訴,企業的理由都是損害商品聲譽,你覺得成立么?
鄧學平: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我認為認定譚醫生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理由不夠充分。公安機關很難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譚醫生捏造了虛偽事實以及譚醫生的網帖與鴻茅國葯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而檢察機關的通報也顯示,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已責成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且已經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的最新判斷與我一開始對這個案件的判斷是一致的。我相信,這個案件後續會得到妥適處理。至於律師寫文章被起訴案,與譚醫生被抓捕案有較大的區別。譚醫生案是刑事案件,而律師案是民事侵權案件。後者法律制裁的強度較小,對證據和事實的要求較低。如果鴻茅國葯認為自己被侵權,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法院依法居中裁判。律師被訴案的具體案情,我不太了解,不方便評價。
新法制報:你對鴻茅葯酒有了解么?是否認同被拘醫生的觀點?
鄧學平:我個人在電視上看過鴻茅葯酒的廣告,但現實中沒有接觸過。也是因為這次的事件,使我對鴻茅葯酒有了一些更深的了解。目前能確認的是,鴻茅葯酒是甲類非處方葯,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不過一家葯企每年投入巨資投放廣告,卻吝於做臨床或毒理試驗,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澎湃新聞:目前檢方二次退偵譚醫生案,你預判此案走向如何?
鄧學平: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最多可以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這次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了。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後,案件又會重新回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如果達不到檢察院的要求,可以自行撤案。如果公安認為證據充分,可以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那麼檢察院將不能再退回,必須做出處理決定。檢察院可以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新法制報:對於被訴律師「鴻茅葯酒廣告史劣跡斑斑」說法,你怎麼看?
鄧學平:目前有證據證明,鴻茅葯酒因為廣告違法被多次行政處罰。我認為被訴律師的這一說法沒有捏造虛偽事實,應當屬於正常的言論范疇。
新法制報:對於企業所在地警方跨省抓捕「鴻茅葯酒」的質疑者,你有什麼看法?
鄧學平:根據目前披露的資料和信息,我個人認為有關部門可能涉嫌違法濫權。鴻茅國葯是當地納稅大戶,但有關單位不應對其給予超出法律規定的保護。因為一篇網文就遭致跨省追捕甚至面臨刑事追究,有關部門未免太過小題大做了。這樣的做法壓縮了公眾的表達空間,導致公眾缺乏安全感,與中央反復強調的依法治國是不相符合的。
財新網:鴻茅葯酒10年間已知的已經受到2630次行政處罰,主要是工商部門作出的違反廣告法的虛假宣傳,為什麼不能遏制違法行為一再發生?
鄧學平: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原因。第一,相對於鴻茅葯酒的巨額收益,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過小,違法成本過低,不能產生有效震懾。第二,普遍執法不到位。同樣的廣告,在A地可能被處罰,但在B地可能安然無恙。由於廣告具有滲透性,可以超越行政管轄區域發揮影響力,很多違法並未及時查處,留下了違法廣告蔓延、生存的空間。第三,目前的處罰多數有工商行政部門做出,食葯監部門處罰較少。根據《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於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省級葯監部門有權撤銷葯品廣告批准文號,責令停止該葯品廣告的發布。但是鴻茅葯酒的廣告批文未被撤銷,廣告資質始終存在。
政府信息公開的作用及效果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葯酒遭跨省抓捕一案持續發酵,不僅輿論質疑紛至沓來,而且鄧學平、雷闖等專業人士也拿出了實際行動,督促鴻茅葯酒公開有關信息,消除公眾疑慮。
新法制報:你怎麼看待輿論都聚焦在鴻茅葯酒上的現象?
鄧學平:鴻茅國葯是這起事件的發動者。現實環境下,輿論聚焦在鴻茅葯酒身上相對比較安全。但千萬不要忘了,輿論聚焦的背後同樣包含了對有關部門執法不當的擔憂和焦慮。後者才是問題的關鍵。
新法制報:信息公開申請的舉動,對於醫生被拘案和社會而言,你認為能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鄧學平:法治社會,不但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也要依法維權。我申請信息公開,是因為譚醫生被拘案引起,但與這兩個案件的後續走向應該沒有直接關系。我的信息公開,主要是為了想讓政府以權威的聲音回應社會關切的事項。
新法制報:就你本人而言,你希望信息公開申請最終能達到什麼樣效果?
鄧學平:我希望有關政府部門能夠完整、准確的將我申請的事項告知於我。在這個基礎上,政府和公眾通過良性互動,把我國的葯品監管工作做的更好。
新法制報:若在15個工作日內未得到滿意回復,你下一步怎麼做?
鄧學平:先不做這樣的假設。我說過,我對我國的法治環境充滿信心。另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部門是可以延期的,並非必須要在15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
新法制報:有人認為你這次申請信息公開是種「行為藝術」,是為了炒作自己,你怎麼回應?
鄧學平:現在的社會很開放,思想很多元,各種聲音都會有。但我們要堅持自己的判斷,做自己認為有意義的事。
如何吃得放心?
近年來,伴隨著國人消費維權意識的提升,很多葯、酒和保健品的廣告都遭受了諸多質疑。如何才能吃得放心,已成為當下不可迴避的問題。
財新網:葯品宣傳應該是一個什麼尺度?
鄧學平:葯品廣告不僅要遵守《廣告法》的一般規定,還要遵守《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特殊規定。比如「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以及葯品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等。根據《葯品管理法》第六十條、《廣告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誇大宣傳。葯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也不得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等表述。「有效治療...」的表述已經涉嫌違法。
財新網:對於違法的葯品廣告,誰是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人?
鄧學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是監督和管理的責任人。發布葯品廣告以及廣告的內容都必須預先取得葯監部門許可。葯監部門可以進行葯品廣告檢查,發現問題的,可以移送工商部門進行處罰。根據最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會組建新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同時,將會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也即,今後葯品廣告的管理將由兩家單位變為一家單位。
新法制報:對於很多葯、酒和保健品的廣告,人們總是帶有質疑之聲,你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鄧學平:公眾質疑的背後,是因為這些廣告的監管不到位,產品的質量無法保證。虛假廣告、誇大宣傳等現象非常普遍。其實,我國《廣告法》的規定已經很明確,很健全,關鍵是執法層面有時沒能跟上。任由虛假的廣告泛濫,對於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嚴重的干擾,同時也會損害公眾的健康財產權利,當前需要來一場大規模的集中整治。與此同時,積極探索社會力量有效參與的長效機制。
新法制報:在你看來,吃得安全、喝得安全,解決問題的「牛鼻子」在哪?
鄧學平:防堵結合。防的層面,進一步推進行業發展水平,利用市場的辦法、競爭的辦法去淘汰不合格的商家。堵的方面,進一步加大法律打擊制裁力度。提升違法成本,對於嚴重的違法者實施市場終身禁入。吃得安全,喝的安全,除了政府,應當積極發揮民間力量的監督作用。比如提高舉報獎勵、支持消費維權領域的公益訴訟等等。
新法制報:有一種聲音認為,假葯的猖獗源於當下我國葯品批准許可和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你怎麼看?
鄧學平:這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國葯品許可和監管制度相對比較寬松。特別是很多葯品,臨床試驗數據缺乏,不良反應和禁忌不明確,都能公然上市流通,對於保護公眾健康而言都可能存有隱患。當然這有歷史的原因,但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確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我個人建議對進口的優質葯品應當一律零關稅,這既能改善國內市場葯品質量,又能促使國內葯企加大研發和試驗力度。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不止是生意或貿易。
新法制報:我們注意到,但凡暢銷的葯、酒和保健品,總是伴隨著鋪天蓋地的名人代言,你認為名人對於所代言的產品負有什麼責任?
鄧學平:名人代言有利於吸引眼球,提升廣告的傳播力度。有的名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形象,幫助建立消費者對產品的認同。但如果名人完全利益導向,不負責任的為不合格產品代言,對消費者的坑害也會特別大。根據《廣告法》,名人代言的產品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我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訴訟案例,將代言人列為被告,讓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凈化我們國家的名人代言環境。
新法制報:假使這次申請最後還是被拒絕,你覺得此事的意義、價值彰顯了嗎?
鄧學平:我不做假設性回答。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熱愛這個國家,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這個國家會有光明的未來。
㈧ 鴻茅葯酒事件處理結果是什麼
國家葯監局已組織有關專家對鴻茅葯酒由非處方葯轉化為處方葯進行論證,並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
據悉,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葯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表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葯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8)鴻茅葯酒審批擴展閱讀
鴻茅葯酒使用中需要注意什麼
「是葯三分毒」,非處方葯本身也是葯品,具有葯品屬性,風險與獲益並存,有些非處方葯在少數人身上也可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指出,非處方葯也要嚴格按照葯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葯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葯療程,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葯方法或用葯途徑。如在用葯過程中出現不良反應,應及時停葯,嚴重者應及時去醫院就診。
據悉,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葯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葯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㈨ 鴻茅葯酒廣告違反哪些法律
發布廣告,一定違反的是《廣告法》。這個酒廠家、商家多次被有關機構通報、罰版款。
比如「權以專家和患者名義為產品做功效宣傳」、「發布未經審批的內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擴大葯品適應症范圍,誇大療效」。
10年間,鴻茅葯酒發布違法廣告不完全統計達2630次,被全國25個省市食葯監部門99次列入違法廣告公告移送工商行政部門查處,被10省市18次採取暫停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