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酒存放的時間越長應該越好,鴻茅葯酒為什麼保質期只有36個月
酒存放的時間越長越好,這個主要針對於酒精度較高的白酒或其他酒。葯酒一般裡面加了其他東西,屬於配製酒,保質期不可能很長的。
㈡ 為什麼鴻茅葯酒賣這么貴,成本卻很低
價內含智商稅
㈢ 最近我發現各大電視台為什麼都沒有鴻茅葯酒的廣告了
因為鴻茅葯酒絕了,除了癌症都能治療,
㈣ 為什麼全國各大葯店沒有鴻茅葯酒了
被國家下令嚴查了。
㈤ 醫生吐槽鴻茅葯酒被跨省抓捕。這件事,你怎麼看
針對廣州執業醫師譚慶東發帖吐槽鴻茅葯酒被跨省抓捕一案,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今天上午通過官方微博對事件進行了通報。通報簡要描述了案情經過,認為「譚某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已經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全國輿論一片嘩然的情況下,涼城縣公安局主動進行回應值得肯定。不過,相信看過這份通報的人,並不能因此打消心中的疑慮。且不論具體的案情,僅就程序來說,案件尚未起訴到法院,公安機關就直接向社會公開宣稱譚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明顯超越了角色分際。須知,我國刑訴法明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此外,公安機關的這份通報反復提到檢察機關,似乎在拉檢察機關為自己背書。比如,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等。但是,根據我國刑訴法,公安、檢察、法院有其各自的職能分工,應當各負其責,後一個環節並不必然能為前一個環節的合法性背書。如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成了接盤俠,身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會如何處理,將重新吸引全國的目光。
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刑法上有非常嚴格的界定。根據我國《刑法》,只有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方才可能夠罪。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相關部門應當是以「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從而認定譚某涉罪的。但問題是公安機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譚某捏造了虛偽事實以及譚某的網帖與鴻茅國葯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嗎?
據媒體報道,譚某網帖中關於醫學描述的部分可以在權威雜志或網站上查詢,關於鴻茅國葯公司的描述部分轉自公開的報道,有可能並非譚某自行「捏造」。至於譚某的網帖內容是否屬於「虛偽事實」,需要進行實驗驗證和科學判斷,司法人員不能單憑鴻茅國葯公司一方的說辭就下定結論。也許有人對譚某網帖標題中的「毒葯」一詞非常在意。但中文詞彙語意豐富,必須要結合具體的語境,司法人員絕不能做「標題黨」。「毒葯」一詞早已生活化,很多時候都只是輕松的調侃,語義早已超出生理的范疇。比如我們常說某某明星是票房毒葯,公眾根本不會與生理毒害作鏈接。
另據媒體報道,譚某網帖點擊總數不足五千次,傳播范圍極其有限。那些經銷商果真都是因為看到譚某的這篇網帖才決定退貨的嗎?作為一家在各路媒體上狂轟濫炸的公司,擁有遍布全國的經銷商網路,正常情況下也都會有經銷商退貨的情況發生。除非能證明譚某網帖是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於譚某。
鴻茅葯酒是甲類非處方葯,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質量如何、功效如何關繫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不論是根據《憲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眾都有質疑和吐槽的權利。法律雖然保護合法的商品聲譽,但絕不意味著公眾不可以對商品的質量和功效進行探討或批評。評價商品與損害商譽之間存在嚴格的區別。商品聲譽源於市場經濟下消費者的不斷質疑、對比和驗證,經由不特定消費者的理性選擇得以逐步積累,經不起批評或吐槽的所謂商譽也根本經不起市場和時間的考驗。
法律植根於生活的需要,其優先價值永遠是保護人的自由和權利。僅僅因為在網路上發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導致牢獄之災,公眾會質疑是否符合法律的良善品格和立法意旨。退一萬步,即便確認網帖內容存在失實或者偏頗之處,涉事企業也應當優先通過澄清消除誤解或者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一家以保障生命健康為主業的公司,不應該動輒利用警權嚇阻公眾的表達、限制公民的自由。在司法資源如此緊張的當下,有關單位更不該小題大做的去為區區一篇網帖興師問罪。
輿論不應當干預司法,但司法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譚某案件的處理結果如何,關繫到公眾的言論空間和自由邊界,而譚某網帖所反映的內容更關乎公眾健康,有關單位在處理此案時理當慎之又慎。
㈥ 鴻茅葯酒事件為什麼還取保候審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版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權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㈦ 高層要發聲了,鴻茅葯酒
看看這個67味大方的神葯,吃完可以成仙
了吧,這個還是中葯嗎?欺負中國人沒有文化是吧
㈧ 鴻茅葯酒的董事長為什麼不抓起來
應該是上面有人吧,
當年的三鹿,也沒有什麼問題,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上面沒有人的,只能一死白死,
㈨ 鴻茅葯酒有沒問題
因為在網上發帖稱「鴻茅葯酒是來自天堂的毒葯」,廣州醫生譚秦東遭鴻茅葯酒公司所在地的——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跨省抓捕。事件引爆了輿論的強力反彈。
去年12月,擁有麻醉醫學碩士學位的醫生譚秦東在「美篇」發表了《中國神酒「鴻毛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文章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想說明鴻茅葯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學依據的,但是標題卻使用了情緒化的「毒葯」一詞。今年1月,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抓捕了譚秦東醫生。
《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須滿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損害商品聲譽罪」不能等同於普通名譽侵權,那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應該由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動用刑事手段,啟動國家機器,直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這是刑法應該有的謙抑精神,也是為避免警權介入不必要的民事糾紛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案審判參考》在評述當年的「紙餡包子案」(訾北佳案)時明確:構成「侵害商品聲譽罪」必須主觀上出於故意損害商品聲譽的目的,而不是出於過失;從犯罪結果來說,必須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
鴻茅葯酒方面認為,譚醫生的這篇文章,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達到了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標准。但這篇文章的點擊率只有2000多次,這么小范圍的傳播與鴻茅葯酒所訴稱的80萬元的退貨的經濟損失是否構成因果關系?
要知道一個事實:在這篇文章之前,鴻茅葯酒已經在市場上飽受質疑。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職能部門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葯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10省市18次採取暫停銷售的行政強制措施。鴻茅葯酒或多或少隱瞞自己「非處方用葯」的身份,而不是保健品,不提自己的禁忌人群,極易造成誤導,屢遭處理之後,仍然堅稱「所有人都能喝」。鴻茅葯酒中的附子、何首烏等成分,本身就被醫學界認定為具有致癌性。近期又有媒體曝出,葯酒成分中所含的豹骨為珍稀動物製品。
在這么一個四面楚歌的輿論環境之下,鴻茅葯酒遭遇的退貨和譚醫生的這篇小文章真的構成因果關系嗎?
的確,譚醫生的表述有不妥的地方,特別是在網文的標題中使用了「毒葯」一詞。但是,表述不妥,與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應該判然有別。
警權動用應當謹慎,特別是當進入刑事程序,直接可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將來的定罪處罰時。原本可以通過網路平台申訴-刪帖解決的問題,一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一名醫生,是否妥當?
這幾年,打擊網路謠言效果顯著,以雷霆萬鈞之力澄清網路輿論環境,但是,應該區分情緒化表達與名譽侵權,一般性言論失實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如果對所有失實的言論(甚至並不是失實,只是做了情緒化的表達)不問主觀動機,不問客觀危害後果,都要跨省抓捕,既違背了傳播規律,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搞得人人自危,無法正常表達。
鴻茅葯酒廣告違法2630次,卻安然無恙;譚醫生一篇2000多點擊的小文章,卻被千里跨省抓捕。這不是公眾期待的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
㈩ 如果在淘寶買了鴻茅葯酒,然後發表沒效果或者不好的評論會怎麼樣
不會的,沒效果直接說,騙子才回被抓,我們買家實話實說,一般說了,給後面買家提個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