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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酒包裝物押金能計入交消費稅嗎

發布時間:2021-03-03 13:32:51

A. 包裝物押金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規定是什麼

2、對於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版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權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後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而對於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徵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3、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類包裝物(除啤酒、黃酒之外)押金與上述處理一致,即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是普通貨物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的押金,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繳納增值稅。

B. 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如何交總結一下可以不

包裝物押金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算

1、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一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

2、對於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後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

3、對於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徵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

(2)葯酒包裝物押金能計入交消費稅嗎擴展閱讀

包裝物押金指企業出借包裝物時,按包裝物價值的一定標准收取的抵押款項。如借入單位因物資損壞或其它原因不能歸還時,借出單位可以用押金抵補損失。按照現行產品稅、增值稅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征稅,但對企業逾期不予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轉作產品銷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納稅。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C. 新准則下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處理

對於應稅包裝物的押金是否計稅,如何計稅,何時計稅,以及相關業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更是困擾學員的一個難題,現本人結合注稅答疑,按照新會計准則總結如下:
一、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其應繳納的消費稅均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其中:隨同產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所銷售的產品一起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隨同產品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待包裝物到期未收回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 科目;這部分押金收入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相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三、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了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 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時,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繳納的消費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科目,沖抵後「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包裝物逾期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對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稅的問題重新作出了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的期限長短,只要超過一年以上仍未退還的,均應並入銷售額徵收稅款。
五、關於酒類包裝物的相關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字[1995]53號《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的征稅問題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征稅。而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一般包裝物押金的涉稅處理:
例1、2007年甲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非酒類)收取押金234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裝物,消費稅適用稅率10%.
涉稅處理如下:
收取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2340
貸: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2340
逾期時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2340
貸:其他業務收入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特殊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例2、乙企業2007年3月銷售糧食白酒,不含稅價200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消費稅適用稅率20%,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000元。

涉稅處理如下:
2007年3月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25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2000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290.60[2000÷1.17×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0.6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5000 [20000×20%+1000]
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341.88[2000÷1.17×2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5341.88
小結:
1、一般消費品其押金逾期轉收入時,計征消費稅;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其押金在收取時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
2、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逾期,不繳消費稅。原因是啤酒、黃酒是從量征稅,而非從價征稅;而對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一年時,要計征增值稅,這一點與一般包裝物押金相同。
例3、接例2.到2008年4月該包裝物押金相關的科目「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賬戶余額為1367.52元。
保證金到期,因其在計提時已做了涉稅處理,現在到期時不再作納稅處理,只按余額轉賬: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1367.52
貸:營業外收入1367.52
解析:1、根據2006年2月份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五章第二十七條,「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會計准則引入國際會計准則的一個新概念之一,它與「收入」的區別關鍵只差一個字——「非」日常活動產生的。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收入屬於日常活動產生的,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逾期未收回沒收押金或者是加收的押金都算是罰沒收入,是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2、銷售白酒包裝物並收取押金,先計入「其他應付款」 科目,消費稅和增值稅是沖「其他應付款」 科目,最後以凈額計入「營業外收入」 科目。

D. 白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交消費稅的分錄是如何處理的

消費稅沖減押金(不含增值稅),
押金=增值稅+實質押金(增值稅的計稅基礎)
增值稅計稅基礎=不含消費稅的增值稅計稅基礎+消費稅 (參看消費稅稅法)
消費稅=增值稅計稅基礎*消費稅稅率

E. 包裝物及其押金如何計繳消費稅

對於應稅包裝物及押金是否計征消費稅,如何計稅,是困擾納稅人的一個難題。與應稅消費品有關的包裝物銷售形式主要有應稅消費品連同銷售的包裝物、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既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裝物等幾種。包裝物及押金收取的種類不同,稅收計算處理也不同。《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包裝物

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並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下同)。例如,甲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摩托車(250毫升以上),連同包裝一起銷售,其中應稅消費品20000元、包裝物2000元,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則企業應納消費稅=〔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只收押金的包裝物

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例如,乙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高爾夫球具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個月未收回包裝物押金,消費稅適用稅率10%。一般消費品其押金逾期轉為收入時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應納消費稅=23400÷(1+17%)×10%=2000(元)。

3、既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又收押金的包裝物

實際經營中,有時存在銷售帶包裝且包裝物已作價的應稅消費品,又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的現象。這種情況下,押金暫不並入銷售額征稅,只對作價銷售的包裝物徵收消費稅,但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例如,丙企業(一般納稅人)向一商場銷售摩托車(250毫升以上,含包裝費5000元)共計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如果丙企業在12個月內退還了押金,則應納消費稅=〔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業在12個月內沒有退還押金,則應納消費稅=〔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4、酒類產品包裝物的特殊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字〔1995〕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而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規定處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其押金在收取時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逾期,均不繳消費稅。原因是由於啤酒、黃酒採用從量定額辦法徵收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而非銷售金額,征稅的多少與銷售數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企業銷售啤酒、黃酒時,如果發生包裝物銷售行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306號)明確,對酒類包裝物征稅的規定只適用於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徵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於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徵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例如,丁企業(一般納稅人)2010年3月銷售糧食白酒,不含稅價200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消費稅適用稅率20%,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000元。該企業應納消費稅=〔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

F. 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計算消費稅如何處理

應按抄照含增值稅的價格換算成襲不含增值稅的價格乘以消費稅的適用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G. 白酒包裝物押金計算消費稅時,需要換算成不含稅金額嗎

隨同銷售包裝物價來格應該自是含稅金額需要換算成不含稅價,並且「酒廠銷售白酒12000斤售價5元/斤」這一句中本人覺得也應該是指含稅價,一般沒特別說明是不含稅價的都應理解為含稅價哈。

該題我查了一下,應該是在題的最後括弧內單獨註明了為不含稅價的哈。
【應用舉例---06單選】某灑廠2005年l2月銷售糧食白酒12000斤,售價為5元/斤,隨同銷售的包裝物價格6200元;本月銷售禮品盒6000套,售價為300元/套,每套包括糧食白酒2斤、單價80元,干紅酒2斤、單價70元。該企業12月應納消費稅( )元。(題中的價格均為不含稅價格,糧食白酒的消費稅稅率20%,0.5元/斤)

A.483000 B.478550 C.352550 D.391240

H. 請問啤酒和黃酒的包裝物押金,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稅時各如何處理

1、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不論是否逾期,在銷售時一起並入銷版售額權計征增值稅與消費稅;

2、其他貨物(包括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視其是否逾期,如果沒有逾期,且在一年之內的,則不需要並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如果逾期或者超過1年不再退還的,則需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3、而對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由於消費稅是從量計征,包裝物押金即使過期,也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

(8)葯酒包裝物押金能計入交消費稅嗎擴展閱讀:

納稅申報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

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I. 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計算消費稅如何處理

應按照含增值稅的價格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價格乘以消費稅的適用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9)葯酒包裝物押金能計入交消費稅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J. 白酒有包裝物押金要記消費稅嗎

消費稅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內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容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因此,
「收取銷售白酒的包裝物押金1170元」已於產品銷售時進行了賬務處理。現僅對「沒收到期未退還白酒包裝物的押金500元」進行處理。
500為含稅價
不含稅價=1500/(1+17%)=427.35
應納消費稅=427.35*白酒消費稅稅率20%=85.47元
因此
「這裡面的應交消費稅192.31」是計算不正確得出的,應納消費稅實際為8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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