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鴻茅葯酒事件為什麼還取保候審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版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權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㈡ 鴻茅葯酒嫌疑犯抓到沒
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路上撰文稱鴻茅葯酒是「毒葯」,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近日對其進行跨省抓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回顧這一案件,譚秦東的行為到底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涼城縣警方所稱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濫用權力?鴻茅葯酒「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新華社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從2008年起,江蘇、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數次發布公示,要求停止鴻茅葯酒的銷售和廣告發布。如浙江省食品葯品監管局連續多年都將鴻茅葯酒廣告列為違法葯品廣告予以通告,認為鴻茅葯酒廣告「誇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含有其它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及「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然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給鴻茅葯酒的廣告批文並未間斷。2018年3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稱「鴻茅葯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葯品廣告審查辦法》《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的有關規定」。
對此,王殿明認為,「鴻茅葯酒注冊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並未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有力的監管」。
「葯品廣告屢禁不止,還在於廣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廣東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愛萍認為,「監管部門不能因為企業之前的廣告違規,就拒絕對企業新的廣告進行審查。鴻茅葯酒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即便廣告不斷受到查處,仍通過修改此前的廣告繼續不斷申請新廣告。」
三問:醫生吐槽鴻茅葯酒值得動用警方嗎?
關於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葯酒的動機,內蒙古警方和律師意見相左。
涼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譚秦東在接受訊問時表示,他發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動,想吸引讀者眼球,為的是「能出名」,所寫內容大部分來自互聯網。
然而,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提供的譚秦東的申訴書上寫的卻是,自己的原始動機是「對『鴻茅葯酒』虛假廣告宣傳心存反感」。
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葯酒真的是在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嗎?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實,詆毀別人的商品信譽。」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認為,譚秦東身為醫師,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葯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並沒有捏造事實。另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
張建偉認為,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關繫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通過意見表達,是在行使監督權。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損害公眾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認為,譚秦東的言論即便有不對的地方,也至多是構成民事糾紛。當地警方不應干預民事糾紛,不應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糾紛刑事化」。警察是代表國家在執法,行使警權必須慎之又慎。
4月16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發布關於鴻茅葯酒事件的聲明,稱中國醫師協會認真閱讀了譚秦東發布的《中國神酒「鴻茅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以及涼城縣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認為,執行刑法應當謙抑,願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在聲明中呼籲:各醫葯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對於涉及葯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內容來源於新華網。
㈢ 如何看待鴻茅葯酒譚秦東精神失常了
精神失常可能是懊悔過度所致。因為三天後就與紅毛和解了。若真有理的話,住了回答3個月是要討些賠償的。
5月17日下午,譚秦東在微博上發表一則個人聲明,聲明中稱,其於2017年12月19日在「美篇」個人主頁上發表《中國神酒鴻毛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一文。譚秦東表示,他在寫作上述文章時使用了「毒葯」作為標題,主要是想用這種「抓眼球」的方式吸引讀者,強調該葯品的「禁忌症」,希望對特殊人群起到警示作用。
譚秦東承認,其在標題用詞上考慮不周,缺乏嚴謹性,「如果因該文對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帶來了影響,本人深表歉意,希望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諒解。」同時,他也對該文給消費者可能帶來的誤解表示歉意。
㈣ 鴻茅葯酒案醫生突發精神疾病了嗎
2018年5月11日,鴻茅葯酒案醫生譚秦東突發精神疾病。治療兩天後,病情稍許穩定,但血壓較高,偶爾還會說胡話。目前,正在廣東省人民醫院綜合一科接受治療。
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同日18時許,譚秦東取保候審後,從涼城縣看守所走出來。被捕97天走出看守所的譚秦東,四月下旬的精神狀態已不是很好,「正在接受心理干預」。
㈤ 鴻茅葯酒案的最新進展如何
近日,因在網上發帖稱「鴻毛葯酒是毒葯」,廣州醫生譚秦東遭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警方內抓捕。譚秦容東所涉嫌罪名為「損害商品聲譽罪」,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稱,譚秦東的文章造成了140餘萬的退貨損失,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
或許,這背後有斬不斷的利益鏈。抓捕的隊員只是棋子而已,他們只是在執行一些特殊人氏委派的任務,他們的工作而已。
㈥ 央視是怎麼評鴻茅葯酒事件的
央視評鴻茅葯酒事件: 防止荒唐執法,必須加一道監督「緊箍咒」。
從調查看,還不僅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問題,訴訟程序也有不少問題。行使偵查權的當地警方,為保護所在地特定企業介入處理,很容易被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譚秦東醫生被涼城警方拘留,繼而被批准逮捕,對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這些強制措施似乎很難立得住腳。比如,批准逮捕的法定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此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沒有達到逮捕的基本條件。
權力是國家公器,行使必須慎之又慎,決不可任性而為。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國家立法明確了執法的程序、標准、要求等,這些就是權力的邊界,也是不容逾越的紅線。在公眾輿論的監督下,上級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積極回應、推動問題解決,體現了規范權力的鮮明態度,也為眾多執法者撞響了警鍾。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從具體案例抓起。抓住這個深化法治的契機,舉一反三,在深入調查、追責問責的同時,進一步提高法治意識、加強執法監督,為權力套上「緊箍咒」,才能真正避免類似的荒唐執法重演。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移動網
㈦ 幹了這杯鴻茅葯酒什麼意思 鴻茅葯酒事件怎麼回事
2017年12月,擁有麻醉醫學碩士學位的醫生譚秦東在「美篇」發表了《中國神酒「鴻毛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文章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想說明鴻茅葯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表述本身是有一定科學依據的,但是標題卻使用了情緒化的「毒葯」一詞。
2017年12月22日,內蒙古鴻茅國葯有限公司一員工受公司委託報案。近期多家公眾號對「鴻茅葯酒」惡意抹黑,甚至宣稱鴻茅葯酒是「毒葯」,大肆散播不實言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造成公司銷量急劇下滑,市場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嚴重損害公司商業信譽。但這篇文章的點擊率只有2000多次,這么小范圍的傳播與鴻茅葯酒所訴稱的80萬元的退貨的經濟損失是否構成因果關系,該事件引爆了輿論的強力反彈。[9]
經偵大隊的一份材料辦案說明顯示,報案內容涉兩篇文章:一篇是安徽黃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雪球每日最熱」的文章,一篇是來自南京藍鯨人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上譚秦東所發文章。經調查取證,警方認為,前者不構成犯罪。
2018年1月月5日,涼城警方從「美篇」所隸屬的南京藍鯨人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調取了譚秦東的注冊ID號、手機號。該公司負責網上信息發布的副總經理稱,譚秦東的網帖「沒有明顯違法犯罪的內容,可能有一些侵權誹謗情節,但這不屬於公司的審核范疇。」
因為引起網民關注,扒出鴻茅葯酒各種問題,相關可以看新聞
㈧ 鴻茅葯酒聲譽受損案現在是什麼情況
鴻茅葯酒聲譽受損案, 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
據@涼城縣公安局4月17日消息,涼城縣公安局堅決貫徹公安部、自治區公安廳指示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按照檢察機關意見,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
㈨ 鴻茅葯酒事件看出什麼問題
因為一篇名為《中國神酒「鴻毛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的網文,廣州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跨省抓捕,其後被刑拘、逮捕,並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結果引發軒然大波。
而且,作為一個醫生,他的網上發帖,雖然存在用語等方面的違規嫌疑,但在公眾看來,總體是一個專業人士的質疑而已,屬於「科普及科普文章中一些不同的觀點」,從現有證據看,也不是所謂「競爭對手」指使,不存在明知自己捏造事實、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商譽、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僅憑發帖行為還不能證明發帖者的主觀惡性到了需刑罰予以嚴懲的程度。即便是「毒葯」等用詞存在違規嫌疑,也不宜掄起刑責的大棒,來個千里大追擊。
從調查看,還不僅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問題,訴訟程序也有不少問題。行使偵查權的當地警方,為保護所在地特定企業介入處理,很容易被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譚秦東醫生被涼城警方拘留,繼而被批准逮捕,對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這些強制措施似乎很難立得住腳。比如,批准逮捕的法定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此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沒有達到逮捕的基本條件。
權力是國家公器,行使必須慎之又慎,決不可任性而為。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國家立法明確了執法的程序、標准、要求等,這些就是權力的邊界,也是不容逾越的紅線。在公眾輿論的監督下,上級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積極回應、推動問題解決,體現了規范權力的鮮明態度,也為眾多執法者撞響了警鍾。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從具體案例抓起。抓住這個深化法治的契機,舉一反三,在深入調查、追責問責的同時,進一步提高法治意識、加強執法監督,為權力套上「緊箍咒」,才能真正避免類似的荒唐執法重演。內容來源於網易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