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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冒生產家的紅酒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1-02-22 03:19:29

⑴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是什麼,應該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拓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⑵ 出售假貨怎麼處罰

1、出售假貨一般含義是出售假冒商標的商品,對於該行為的定罪量刑有對應的起刑點和標准。
一般銷售的數量不大,且沒有造成一定嚴重影響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根據刑法有關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可以立案追溯,量罪定刑,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銷售的數額分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種,其中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銷售的金額超過了五萬元,則起屬於金額較大的類型,應當判處徒刑或者根據情節處以拘役,同時不免除判處罰金。
②金額特別巨大的,可能會面臨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會沒收全部財產。
2、發現商家或者是個人有出售假貨的情形,首先應當對事件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保留有關證據。
受害者或者是公眾可以向當地的工商部門進行舉報,如果不清楚具體的舉報部門,可以向當地的政府進行咨詢;先關部門在收到舉報申請之後應當對該事件進行核實。
①如果情況確實屬實,該公司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②如果該公司有悔過情節或者是與受害者能達成和解協議,起刑事處罰可以從輕處理,銷售者得到諒解或者是和解的行為不是對其不予立案追查的必然條件;如果公司的情節未觸犯刑法,工商部門可以下達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是其他通知,責令公司處理假冒商品,同時不免除對公司的罰款等處罰。
3、商家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是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觸犯了其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文件或者規定對廠家進行處罰和責令其改正。
4、假冒商品如果造成受害者身體損害、財產損失,或者是嚴重者造成精神損害甚至是侵犯其生命健康權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可以向銷售的商家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雙方可以就賠償的事由協商處理,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起訴銷售者,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其受到損害的依據需要原告自行舉示證據證明, 需要銷售者配合的,銷售者不得阻止調取證據,如果存在阻礙調取證據的情形,阻礙者可能會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
5、一般假冒商品會與偽劣產品同時出現,但是不一定假冒的商品就屬於偽劣產品,僅是假冒商品侵犯的是商品本身的商標權。

⑶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如何處罰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2. 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 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 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2.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5法釋〔2001〕10號)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從重情節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1.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依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而設立的一個新罪名,原稱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新《刑法》將此作為類罪名,另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義相同。它與知識產權犯罪中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犯罪不同。

  2.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可能成為犯罪主體。這里的「生產者、銷售者」是廣義的,即不論何人,從事了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即構成本罪主體,無需審查其有無經營執照和許可證,有無生產經營和銷售資格。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在明知合格產品質量標準的情況下,故意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當合格產品。由於疏忽大意、不負責任而過失生產、銷售這類產品的,不構成本罪。它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秩序以及消費者的權益。這一點使本罪應歸為破壞經濟秩序罪,而不能歸為假冒商標的侵犯知識產權罪,也不可歸為危害公共安全罪。

  3. 本罪要注意區分與玩忽職守罪的不同,要點是一為故意行為,一為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

  4. 要注意,「違法所得」過去實踐中多以侵權利潤計,現刑法明確規定以偽劣商品的銷售金額論。違法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

  5. 有本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其他罪的行為,但還不夠處罰的,只要違法銷售額達五萬元以上,仍要按本罪處刑。同時都構成的,選重者處罰。這體現了對破壞經濟秩序犯罪從嚴懲處的方針。

⑷ 工商局怎樣處罰銷售假冒產品的

貨值金額的三倍以下罰款,具體參照產品質量法!

⑸ 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怎麼處罰

提問者,關於「出售假冒偽劣產品處罰」問題,主要可以依據消法和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年3月15日)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⑹ 販賣假貨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的行業或可謂是競爭非常的激烈,就拿百事可樂來說,除了有百事可樂之外,還有可口可樂。它們兩個味道一樣,就看顧客怎麼進行選擇了。在以前人們大多都會機構買那些比較便宜,而且質量較好的物品。商家進行賣東西的時候,大多都是以質量進行取勝。但是不少的商家他們為了能夠賺錢就開始賣假貨,而且他們賣的這些貨品質量都非常的差,就為了能夠賺一定的銷售業績。

他們的這種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了,銷售偽劣產品的罪名。如果銷售偽劣產品的話,情節輕的話,會處於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過重的話,甚至會處於無期徒刑,這都是有可能的。所以作為商家一定不要銷售假的商品給顧客,不僅這種方式不長久,而且如果被發現了的話,還可能會面臨嚴重的懲罰。

賣假貨是會進行判刑的,如果當事人銷售的金額很大的話,就會稍微地進行處罰,不需要進行判刑,只需要罰款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銷售的金額過多,受騙的人過多,對他人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對於這種行為,應該進行嚴重的處罰,很可能會沒收他的全部財產。

⑺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怎麼處罰

具體要根據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出售假冒生產家的紅酒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涉嫌假冒偽劣酒類產品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拓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⑼ 涉嫌銷售商標侵權的紅酒如何處罰

侵權了當然是交給政府處理
你個人是沒有權利處理的

⑽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有何法律法規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規定有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列法規:

1、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列規定:

1、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10)出售假冒生產家的紅酒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要正確判明一種商品是否屬於偽劣商品,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該商品嚴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要求。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類產品應當具備的共同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所謂的「默示擔保條件」,無論生產、銷售何種產品,均須滿足這些基本的質量要求。

二是該商品的主要指標達不到有關的產品質量標准或明示擔保條件。實踐中各類產品紛繁復雜,認定其質量狀況還需參照具體的質量標准。這些多層次的質量標準是法律要求的具體的量化,它既包括國家強制性標准,也包括行業標准,還包括企業標准和地方標准。此外,判定產品質量還應參照產品的明示擔保條件,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標明採用的標准,產品標識、使用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明示承諾或保證。

三是該商品已基本失去其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應具備的使用性能,並非毫無使用價值。在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不影響工農業生產的前提下,有些偽劣商品經技術處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還應查明商品質量同危害結果之間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故的發生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並非由於商品的質量問題,則不能讓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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