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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最後一次喝醉的經驗
一如字面上所示,我們指的是「喝醉」酒而非「喝酒」。
對於大多數人而言,長久以來「喝一杯酒」意味著三五好友把盞言笑的歡樂時光。基於我們每個人不同的年齡以及第一次喝酒時周圍的環境,我們都有過各種回憶和期待(有時是焦慮) 使我們可能回想起一杯沁涼的啤酒、一杯雞尾酒、杜松子酒加奎寧水、威士忌加啤酒、一口紅酒或諸如此類的事物等等。
周而復始,在多數人早期喝酒的過程中,對於酒精的期待總是能夠符合實際需要喝下的酒量。
如果剛好每次都能恰如其分,我們自然認為「喝杯酒」是一件令人愉快的經驗,不僅滿足自己的需求,也不會逾越宗教習俗的規范。同時滿足渴望、迎合社交場合的禮儀,並有助於我們放鬆心情、振奮精神,達到我們各種不同的追求目標。例如以一位55歲的芬蘭人而言,當有人找他喝一杯時,不禁立即使他聯想到年輕時,在寒冷的天氣下喝下一兩杯白蘭地或伏特加烈酒後,所帶來的陣陣暖意。
若是一名年輕的女性,她腦海里可能立即浮現,華麗水晶杯裝著香檳、衣香鬢影、耳鬢廝磨、情意綿綿羅曼蒂克的氣氛,或是搖滾音樂會中蓄鬍、長發牛仔裝裝扮的年輕人,從滿袋瓶裝酒中取出一瓶豪飲,閃光燈不停閃爍,四處煙霧迷漫,每個人都尖聲狂叫,令人興奮不已的景象。有一位A.A.會員說:「喝一杯」幾乎等於是吃比薩、喝啤酒的代名詞。
還有一位78歲的寡婦說,她時常會不由自主地想起在療養院時,很喜歡在就寢時來杯雪利酒的習慣。雖說我們腦海中這種對於喝酒的印象極為自然,然而就我們現在的情況而言,卻是一種誤導,這也是我們有些人開始喝酒的方式。
如果我們喝酒的過程僅僅是這樣,那麼我們後來就不太可能會惡化成為嗜酒的問題。然而如果我們毫無畏懼的檢視從前喝酒的過程,就可以看出在我們最後幾年或幾個月的嗜酒期間,不論我們再如何努力的嘗試,未曾再出現如此完美、神奇的時光。
取而代之的是我們一再的發現自己的實際的酒量遠大於此,最後總是導致某種程度的麻煩。也許我們對自己飲酒過度單單只有私下感到些許內疚。
但有時卻會演變為劇烈的爭吵,影響本身工作,甚至導致嚴重的疾病、意外,或法律和財務問題。所以,當一個「喝一杯」的建議出現時,現在我們嘗試著回想從開始喝酒到最後一次可憐的醉酒和宿醉的整個過程。
一般朋友對我們提議喝一杯酒的邀約,一般而言純粹指的是社交應酬、一兩杯淺嘗即止的方式。
但是如果我們認真仔細的回想上次喝醉所給我們帶來的痛苦的全部細節,我們就不會再被長久以來盤據在我們心頭對「喝一杯酒」的印象所蒙蔽。
如今我們可以坦白地承認,就我們生理上的真實反應而言,我們相當確定一杯黃湯下肚,意味著我們遲早又會再喝醉酒,而帶來一連串的麻煩。
喝酒對我們來說已不再意味著音樂、歡樂,而是病痛和悔恨的記憶。有位A.A.會員曾經如此表示:「我知道現在如果去酒吧喝一杯酒,將絕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樣,只是用一點時間、花一些金錢而已。
這一杯酒將會耗盡我的銀行賬戶、我的家庭、我的房屋、汽車、工作、我的理智,甚至於我的人生。這實在是太大的代價太高的風險。」
他記住了他最後一次喝醉的情況,而不是第一次喝酒的經驗。
有時候喝酒是要付出很大的代價的,近年來的酒後事故頻發,給社會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和損失,因此喝酒出事後由誰承擔責任也成為人們觀注的焦點問題。筆者總結認為,有六種行為人要對酒後發生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酒後駕車肇事等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後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夥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後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酒是好酒,宴是好宴,但喝酒有風險,勸酒須謹慎,僅以此文給大家提個醒,適度適當飲酒,避免引官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