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案例分析題()
1、本案中程序上的錯誤之處在於二審法院以檢察院抗訴為理由將案件發回重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不能以檢察院抗訴為理由將案件發回重審。但是在本案中,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發現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卻以檢察院抗訴為理由將案件發回重審。
2、關於檢察院抗訴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故本案中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而提出抗訴的做法是正確的。
②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
這種一兩百的事就算了,當然,買賣當然生效,在彩電正常的情況下李某自然無需返還錢
③ 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回答,謝謝!!
1.有效。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才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是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在7月份,李某患精神病前,他是能夠正確辨識自己行為的,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行為,所以他購買的舊彩電行為有效。
2.(1)孫某能夠取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武某不能獲得該表的所有權。
雖然按照(1)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武某是善意取得。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佔有以後,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佔有人返還。如果最後佔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佔有人的損失。因為佔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後佔有人往往在佔有該物時出於善意並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佔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後果。同時,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如果受讓人是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所有人都有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④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
有效
因為張某是後來患精神病
⑤ 此買賣是否有效 為什麼
這個問題類似《2014年政法幹警考試民法經典案例題二》中的一道題:
1.此買賣是否有效?——案例中張某與李某的買賣是有效交易。因為張某與李某之間的交易活動已經完成,並且,賣方並沒有向買方有售後服務相關承諾,不存在退貨的可能;張某與李某的交易行為,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交易活動已完成三個月,形成交易事實,構成事實合同;張某已滿十六周歲,且其消費購買能力來自於自身合法勞動收入,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有權根據自由原則訂立合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目前尚無「後悔權」一條,不可悔約;張某在十月後因精神分裂症而失去民事能力,則相關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如果此項交易之前沒有付現金,那麼,李某有權向其父母索取「貨款」,因此,張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貨款已不可能。
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關規定:(一)、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1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見》第2條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評述——是否有效,應該從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效力進行判斷,沒有無效、效力待定的情況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之日生效!
不屬於: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3.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所以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不屬於:1.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2.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所以不屬於無效合同!
該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買賣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履行!
⑥ 懂法律的人來幫幫忙,如果碰到這樣的情況怎麼辦
我來給你回答哈,嘿嘿。
第一個問題:此合同有效。
因為1、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歲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主要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那些雖未滿18歲,但16歲到18歲之間的人,且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主要來源的,也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根據你說道的,張某17歲,但已經自己打工有收入了,就是屬於這種情況,所以,此時張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行為。
2,此時張某沒有精神分裂,是個正常人。
所以有效啦。
下班了,明天再說第二個問題啊
⑦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里租了一間房
來1. 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自。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16周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ll條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張某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徵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上精神病喪失行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後,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 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方買賣的標的——彩電。(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張某有向李某交付購買彩電的價款500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利;李某有收取張某500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義務。
⑧ 思修案例分析題:此買賣是否有效
樓上的基本解答了。補充一點,題干雖然給出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這只是出題人的干擾因素,注意時間,10月份之前的行為不能因為後來的事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導致無效的,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溯及力。所以,綜上所述,張某的買賣行為是有效的。
⑨ 民法案例分析
1、創作是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行為中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完成了創作就能獲得著作權,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效。已滿16歲並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張某在購買彩電時符合這個條件,買賣合同有效。之後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之前買賣合同的效力。
3、配偶。對限制、無行為能力人財產的保管由監護人進行,而監護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朋友……。只有前一順序的監護人不能監護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時,才由後一順序的人監護。這里,周某的順序顯然在劉某兒子之前,而且沒有對劉某不利的地方。因此,應當由周某監護、保管財產。另外,小劉也不能起訴周某和劉某離婚,因為二人婚姻沒有無效的地方,小劉不能介入二者婚姻的存續問題。
⑩ 經濟法作業求助,希望專業的同學解答。謝謝
1
.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因為合同成立時張某已滿
16
周歲,
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
根據我國
《民
法通則》第
ll
條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
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人。」所以張某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
立實施法律行為,無須徵得其父母同意。張某患上精神病喪
失行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後,這不影響他在此前所做出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
.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為:
(1)
民事法
律關系的主體:張某和李某。
(2)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雙
方買賣的標的——彩電。
(3)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張某有
向李某交付購買彩電的價款
500
元的義務,及取得彩電的權
利;李某有收取張某
500
元價款的權利和向張某交付彩電的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