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銷售白酒如何計算消費稅
消費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消費稅=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銷 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產品稅前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分攤後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分攤後的期間費用
產品銷售收入= 國內銷售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產品銷售成本是指與產品銷售收入相對應的銷售成本。
分攤後的銷售稅金及附加 = 企業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分攤比例(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分攤後的期間費用= 企業期間費用合計×分攤比例(按照銷售額進行分攤)
分攤比例(%)=該種產品銷售額/企業生產全部產品銷售額(包括該種產品)×100%。
(1)白酒廠的消費稅怎麼擴展閱讀:
消費稅稅率:
費用分為消費稅和購置稅,分別為5%和3%~5%。要交納5%的購置稅,個人只需要交3%。家用汽車分1升排量以下輕自動車和1升以上普通自動車兩個類型。相應的,小型車的購置稅只相當於大型車的一半左右。養車費中所包括的汽車驅動稅、重量稅和保有稅也都有相應的優惠。
小排量汽車從購置到使用、保養都有優惠政策。例如在汽車特別消費稅上,排氣量2.0L以上的車要交納總車價的10%,0.8L至2.0L的車交納5%,不滿0.8L的微型車則免除;在車輛登記稅等方面,微型車也全部免稅。除此之外,微型車還可以免交駕照稅,享受過路費減半等優惠。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消費稅
⑵ 如何計征白酒類產品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84號)對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調整,並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新的政策規定時,如何計征白酒類產品消費稅。
一、按照調整後的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規定的計稅辦法,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停止執行外購或委託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准予抵扣政策:停止執行對小酒廠定額、定率的雙定征稅辦法,一律實行查賬徵收。為此白酒生產企業會計核算要求反映的主要內容有:1、分類核算各種白酒產品的銷售數量、銷售金額情況;2、分類核算各種原材料、半成品的購進數量、購進金額,生產領用數量、領用金額情況;3、分類核算各生產車間完工的半成品、產成品、在產品數量情況;4、分類核算用於饋贈、職工福利、獎勵、集資、廣告、樣品,以及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等方面應稅酒的移送使用數量情況;5.分類核算委託方提供的各種原材料,以及加工生產產成品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代扣代繳消費稅情況;6、核算反映各種酒類產品出酒率情況;7、核算反映生產、貯存、灌裝過程中酒的揮發損耗率情況; 8、小酒廠必須進一步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停止執行對小酒廠定額、定率的雙定征稅辦法,一律實行查賬徵收。
二、對酒類企業購進的釀酒原材料,外購酒基、半成品酒實行查驗制度。白酒產品消費稅是按白酒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從價計征的,因此為防止納稅人用高稅率原料生產申報低稅率的酒類產品,企業購進原材料,外購酒基、半成品酒,特別是低稅率釀酒原材料,外購酒基、半成品酒入庫時,應當通知稅務機關派員到現場查驗實物,與入庫單、進貨發票核對是否相符,不符的,對生產銷售的酒按高稅率計征消費稅。
三、控制企業酒的損耗數量,測定一個酒的損耗率。企業酒的損耗率應控制在規定的損耗率之內,據實報損。超過部分,沒有充分理由的,應視同銷售,依率征稅,防止企業隱瞞用自產酒類產品用於饋贈、招待、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不申報納稅。
四、正確測算白酒的生產數量。白酒生產方法有液態法和固態法兩種,液態法生產白酒第一步是生產95度原酒(酒精)作半成品入庫;固態法生產白酒第一步生產55度至75度原酒(酒基)作半成品入庫。第二步是用半成品原酒勾兌配製成各種濃度的商品酒。怎樣計算商品酒(產成品酒)的數量,首先要計算出各種酒度的折算率,折算率是把高濃度酒勾兌配製成商品酒時不可缺少的計算因素,其計算公式為:
折算率=原酒酒度的重量%÷商品酒酒度的重量%×100%
然後依據折算率計算出生產白酒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商品白酒產量=原酒(酒基)數量×折算率
計算折算率時應注意,酒度的重量要查酒度、重量對照表。不能用原酒酒度除以勾兌後白酒酒度求折算率,因為酒度是酒水溶液中所含純酒精的容量體積占的百分比,不能說明一個單位酒度的重量。
五、對酒類企業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已稅酒及酒精抵扣消費稅要進行結算,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⑶ 最新的白酒消費稅稅率現在是多少
目前的白酒(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消費稅從價比例稅率還是20%,從量定額稅率是0.5元/500克,今年還沒見出有關於酒類消費稅稅率調整的規定。
白酒消費稅新規,是指為了保稅基針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於2009年8月1日起實施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辦法》指出,上述銷售單位是指,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託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這些銷售公司、購銷公司是指,專門購進並銷售白酒生產企業生產的白酒,並與該白酒生產企業存在關聯性質。
白酒消費稅是屬於復合計征的,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白酒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的過程所徵收的稅率。國家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酒產品消費稅,制定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並在2009年7月份開始實行,屆時盡管稅率不變,但稅基改變將使白酒納稅額提高一倍。
⑷ 白酒消費稅怎麼算
"自己生產糧食白酒100萬元另外向購買方收取品牌使用費35.1萬元",上述的表述中金額單位為萬元。回
上述公式中的10000,先換算答為元,後來再除以10000,換算為萬元。實際計算過程如下 :
不含稅銷售額的從價計征應計消費稅:(100+35.1÷1.17)×10000×20%=260,000.00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5噸×2000斤×0.5元/斤=15,000
⑸ 關於酒廠自產白酒銷售的消費稅 增值稅計算 求幫忙
翻提問的時候,幾次碰到這個提問,卻老是沒人回答。
樓上的回答有點不妥,回計稅價格不是這樣算答的。
1.自產貨物用於福利,視同銷售
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定額稅)/(1-適用稅率)
消費稅公式:計稅價格*適用稅率+定額稅
增值稅公式: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應納消費稅:[12*2000*(1+10%)+0.5*2000]/(1-20%)*20%+0.5*2000=7850 元
應納增值稅:[12*2000*(1+10%)+0.5*2000]/(1-20%)*17%=5822.5 元
2.
(1)(600+8)*5%=30.4 萬
(2)14*5%=0.7 萬
(3)(860-800)*5%=3 萬
(4)5000*4.8%/12*2*10%*5%=0.2 萬
匯總:30.4+0.7+3+0.2=34.3 萬
⑹ 如何計算白酒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1、首先應當明確來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源的白酒,只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不繳納營業稅;而商業批發、零售企業銷售白酒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和營業稅、消費稅
2、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的白酒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1)、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正數為當期應繳納的稅額;負數為期末留抵稅額。增值稅稅率為17%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
(3)、消費稅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消費稅=不含稅銷售額×20%+銷售數量(克)×0.5;白酒消費稅稅率為20%;定額稅率0.5/500克
3、商業企業只繳納增值稅公式與工業企業相同
⑺ 白酒企業消費稅稅率怎麼征的,各公司不可比嗎
你的問題問得很大,如果要解釋的很詳盡的話要很大篇幅。
首先說你的那個例子吧:白酒的消費稅實行的是復合計稅,20%的從價計稅加0.5元每五百克的從量稅,且外購的已納消費稅不能做扣除,即使有酒精原料是外購的且在出廠的時候記過消費稅,在本廠計稅的時候也不能把之前已納的消費稅作扣除。其次因為是從價計稅所以價格不同就直接導致了從價那一部分的應納消費稅的區別。
樓上的那位說是因為檔次問題,其實白酒在計征消費稅的時候是不區別檔次的,消費稅這一稅種只有在卷煙和啤酒兩類商品分甲乙兩檔次。
另外還有一系列的影響,比如用於出口的產品一般是要把增值稅消費稅全額退還的,或者還有臨時制定的一些優惠措施導致對稅額的影響的。
總之,稅費的計算的規定比較繁雜,但從銷售收入和納稅額去比較是不準確的。
⑻ 求白酒酒廠應納消費稅稅額 詳細過程
白酒消費稅,復實行復合計稅制辦法。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比例稅率規定為20%,定額稅率規定為0.50元/500克
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消費稅應納稅額=1480*20%+200*1000*0.50/500=496
⑼ 酒類的消費稅計算方法
白酒消費稅是是按照%的從價稅率和0.5元/斤的從量稅計算的。
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1)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
①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
②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
③生產銷售、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2)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的比例稅率
①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
②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
③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
(9)白酒廠的消費稅怎麼擴展閱讀:
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