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銷售白酒時,包裝物單獨入賬核算時 ,是不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不用計算銷項稅額啊、、、求解
[1995]192號文件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徵收增值稅。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於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並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對銷售酒類收取包裝物押金徵收消費稅時,啤酒、黃酒和其他酒類產品一律在收到押金時並入銷售額徵收消費稅。
例:2002年7月,某白酒廠銷售糧食白酒10噸,每噸不合稅售價4000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包裝物租期2個月。7月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46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2.收取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3400
貸: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 3400
3.計算消費稅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10000 (400000×25%十2000×0.5×1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10000
4.計算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消費稅時:
增值稅=[23400/(1+17%)]×17%=3400(元);
消費稅=20000×25%=5000(元);
借:其他業務支出 8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000
『貳』 銷售白酒的包裝物押金消費稅的計算
消費稅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回上如何核算,答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因此,
「收取銷售白酒的包裝物押金1170元」已於產品銷售時進行了賬務處理。現僅對「沒收到期未退還白酒包裝物的押金500元」進行處理。
500為含稅價 不含稅價=1500/(1+17%)=427.35
應納消費稅=427.35*白酒消費稅稅率20%=85.47元
因此 「這裡面的應交消費稅192.31」是計算不正確得出的,應納消費稅實際為85.47元。
『叄』 白酒的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時計入銷售收入,那麼在歸還的時候怎麼做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呢
"白酒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會計處理
收到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專
收取時計算銷項稅和屬消費稅:
借:其他應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如果期滿不退,確認收入,那麼相關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其他應付款 押金-增值稅-消費稅部分
營業稅金及附加 消費稅部分
貸:其他業務收入 押金-增值稅部分
如果到期退還,不能確認收入,相關的消費稅不能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其他應付款 押金-增值稅-消費稅部分
銷售費用 增值稅+消費稅部分
貸:銀行存款 押金
稅務處理
收取時就要征稅,逾期不再征稅。"
『肆』 為什麼白酒的包裝物押金要交增值稅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物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並入銷售額征稅。
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徵收機關確定後,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XX《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4)白酒的包裝物怎麼核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儲備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伍』 銷售白酒的包裝物費用是怎麼核算的比如酒瓶吧
一般來說,構成來產品實體的包裝物如酒源瓶計入產品的製造成本;不構成產品實體的包裝物如紙箱計入銷售費用(或說營業費用)!
領用酒瓶,用於生產時: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或其他科目)
領用包裝物用於銷售時:
借: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
貸:包裝物(或其他科目)
『陸』 求指教!我公司是賣酒的,購買必須包裝物,瓶子等,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案例:某白酒生產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2007年10月銷售糧食白酒5000斤,不含稅銷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170元,約定6個月後返還包裝物,如逾期未能歸還,沒收押金。(白酒適用定率稅率20%,定額稅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黃酒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的流轉稅計征比較特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根據上述規定,酒類(非啤酒、黃酒)生產企業包裝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稅的賬務處理還涉及到消費稅的賬務處理,同時又由於涉及到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不同要求,故這一會計事項的會計核算就顯得比較復雜,導致實踐中存在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現筆者將比較典型的幾種賬務處理方式進行歸納並加以評析:
一、第一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應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均計入「銷售費用」。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稅額:1170÷1.17×0.17=170元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稅額:1170÷1.17×0.2=200元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銷售費用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到期時:
①如收回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銀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其他業務收入1170
二、第二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沖減「其他應付款」,交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銷售費用1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
三、第三種處理方式
1、收取包裝物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沖減「其他應付款」。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銷售費用3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
評析:
第一種方式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收款」,其理由為:收取的押金如日後包裝物返還要退給押金支付方,在金額上應與對方相同。將收取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計入「銷售費用」,因無論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是基於酒類產品的銷售行為並為保證包裝物能順利收回產生的,故應將其計入「銷售費用」。
在第二種處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稅稅金沖減「其他應付款」,相當於將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稅金額入賬。在這種情況下,押金收入對應的應交增值稅稅額就直接從押金本金中剝離了出來。至於押金應交的消費稅稅金,則直接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其理由為:計提消費稅是由於銷售產品而加收押金所致,並且不管以後退還與否都要交納,所收取的押金實際上是所售產品銷售額的一部分,故應隨同產品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逾期沒收押金時由於已經在收取押金時計征了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只需將原計入營業稅及附加的金額沖減其他應付款,沖抵後的余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種,對押金增值稅稅金的處理同於第二種方法。但消費稅的處理卻完全不同,不是計入損益類科目,而是同於增值稅處理,沖減「其他應付款」,待包裝物押金到期時,視包裝物收回與否,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如收回,將計提的流轉稅確認為費用。如沒收,則將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金額後轉入其他業務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的理由為:會計核算應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強調收入與成本費用之間的雙向配比,即凡與收入相配合的費用,應當是取得當期收入而發生的費用;凡同費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須是該項收入已經實現,確屬當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業在收取包裝物押金當期並未確認收入,故暫不應確認相關費用,而待押金到期轉為收入時,再確認費用。這樣才能保持費用與收入在時間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種方法各有所測重,均有一定道理,實踐中酒類生產企業的選擇也是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對此類存在會計操作盲點的事項,在官方未出台明確規定前,只要企業出自善意,無論選擇上述哪種賬務處理方法都不應視為違法。但應引起廣大酒類企業重視的是,由於選取不同處理方法不僅會影響財務報表的列報,也會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故當企業押金業務較多且數額較大時,應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選擇獲益最大的賬務處理方式。以下就三種處理方法爭議的焦點進行評析,並幫助企業選擇最優的賬務處理方法。
爭議焦點一: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應以含稅價全額入賬
方法一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稅價入賬。筆者認為,將應繳納的流轉稅直接沖減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可能造成應退還包裝物押金與賬面記載「其他應付款」金額不符,這將導致企業在期末少確認負債,進而影響報表使用人對財務報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採取第二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該企業2007年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金額被低估170元,第三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負債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稅價入賬更具合理性。其次,由於銷售方「其他應付款」科目沖減了相關流轉稅,同購貨方「其他應收款」科目金額不符,也可能會給雙方對賬工作帶來麻煩。故筆者更傾向於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付款」。
爭議焦點二:計提的消費稅在發生時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
將計提的流轉稅金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對企業當期營業損益並無影響,但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和「銷售費用」項目的金額卻因賬務處理方式不同而出現差別。筆者認為,企業銷售產品收取押金實質上是企業的營銷策略,是一項銷售服務,由此產生的所有支出應當作為企業的產品銷售費用,這樣能較好地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也利於財務人員在分析報表後作出更適當的財務預算方案。
爭議焦點三:流轉稅是在計提時即確認為費用,還是在押金返還時才確認為費用
上述三種處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別就是計提的稅金在何時確認為費用。第三種處理方法在押金返還時再確認費用,其理由為會計核算應遵循配比原則。筆者認為,在新會計准則體系下,企業可在計提稅金時即確認費用,這樣將避免因延遲確認費用而導致的當期企業所得稅增加,從而使企業獲得稅收利益。2006年企業會計准則一個十分重要的變化就是將權責發生制上升到了會計計量基礎的地位,而不再是會計核算的一條原則,同時新准則也取消了配比原則。這表明新准則將更強調權責發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酒類企業收取包裝物押金時發生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義務,是現實發生的支出,未來不能產生經濟利益,也不可退還,不符合確認為一項資產(比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應收帳款)的條件,從經濟實質上看,可視為銷售產品所產生的支出,故確認為納稅當期的費用。在新准則頒布前,大部分企業會計人員非常強調配比原則,為了與收入相配比,往往將預收賬款所繳納的流轉稅借方掛賬,直到營業收入確認日,才同步結轉確認為費用。利潤表上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發生額與同期的」營業收入「發生額之間有比較嚴密的比例關系。但新准則實施後,如要嚴格遵循新准則權責發生制優於配比原則,兩者之間將不再存在比例關系。因此,企業應該盡早確認費用,以求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最小化,獲得貨幣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由於採取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更合理,同時也利於企業作出合理的財報分析以及合理節稅,故更適於廣大酒類企業採用。
來源:www.chinaacc.com
『柒』 新准則下包裝物如何核算
新准則下,企業在發出包裝物時,應根據發出包裝物的不同用途分別進行賬務處理。生產部門領用的包裝物 ,構成了產品的成本,因此應將包裝物的成本計入產品生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貸記包裝物;隨同產品一起出售 ,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相當於單獨銷售包裝物,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包裝物。 隨同產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應是借記銷售費用貸記包裝物。 出租的包裝物 ,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包裝物,收到包裝物的租金,借記庫存現金等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出借的包裝物,借記銷售費用貸記包裝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押金: 借:庫存現金等 貸:其他應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現金等 對於逾期未退的包裝物,首先將押金沒收相當於是將包裝物賣掉: 借:其他應付款(按沒收的押金入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押金/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其他業務收入[押金/(1+增值稅稅率)]涉及到消費稅的,接應繳納的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對於逾期未退的包裝物,考慮到有時原來收取的押金相對於出售來講金額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對於該部分加收的押金,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收到押金時: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 在該包裝物確實不退時,該押金也就不再退還,此時的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加收的押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加收的押金/(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加收的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率] 營業外收入(按借貸方的差額倒擠) 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回後不能使用而報廢的: 借:原材料(按其殘料價值) 貸:其他業務成本(出租包裝物) 或:銷售費用(出借包裝物)
『捌』 銷售白酒附帶包裝物 消費稅 和 增值稅分別怎麼計算,有沒有案例題
首先,就銷售白酒本身而言,增值稅銷項稅按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白酒類消費稅內採用的是容復合計稅方法(按噸從量計征,按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從價計征);其次,就包裝物而言,除增值稅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外在規定時期退還後,其餘附帶包裝物收取的費用均應收到消費稅或增值稅。
『玖』 包裝物的核算
對於包裝物的核算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直接計人產品 成本,做隨同產品回一同定價出售,回購時做購進答;二是出租。當退回時收取租金,若實行收押金的辦法,發出時收取押金,收回包裝物時,退還押金;三是按文件規定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 應並人當期銷售額征稅。」
『拾』 剛剛那道白酒的題,如果加了包裝物押金3510,應該要怎麼算呢
消費稅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回上如何核算,均應答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因此,
「收取銷售白酒的包裝物押金1170元」已於產品銷售時進行了賬務處理。現僅對「沒收到期未退還白酒包裝物的押金500元」進行處理。
500為含稅價 不含稅價=1500/(1+17%)=427.35
應納消費稅=427.35*白酒消費稅稅率20%=85.47元
因此 「這裡面的應交消費稅192.31」是計算不正確得出的,應納消費稅實際為8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