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價格壟斷的價格壟斷案
據國家發改委的信息,2011年上半年,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接到有關舉報後,啟動了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案的調查 。
據介紹,調查的內容是:在寬頻接入及網間結算領域,兩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行為。如果最終涉嫌價格壟斷的事實成立,兩公司將面臨巨額罰款。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介紹說,發改委已經基本查明,在互聯網接入這個市場上,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合在一起佔有2/3以上的市場份額,具有市場以及相關信託網的支配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利用這種市場支配地位,「對於跟自己有競爭關系的競爭對手,它們給出高價,而對於沒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它們給出的價格就要優惠一些,這個在反壟斷法上叫做價格歧視。」李青說。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直連寬頻為261.5G,僅占兩公司擁有國際出口寬頻1078G的24.3%。從互聯質量看,兩公司2011年1—9月互聯時延為87.7—131.3ms,丟包率為0.2%— 1.9%,均不符合原信息產業部《互聯網骨幹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時延不得高於85ms、丟包率不得超過1%的要求。這也就表明,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未實現充分互聯互通。此舉不僅影響了網民的上網速度利得財富,還提高了上網成本。
據介紹,中國電信互聯網接入的收入一年大概約有500億元,中國聯通一年約有近300億元。李青表示,如果最後經過案審事實成立、定性准確,將按有關規定,對兩公司處以上一年度營業額的1%—10%的罰款。
2月19日獲悉,茅台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將被國家發改委合計罰款4.49億元人民幣。其中,茅台被罰2.47億,五糧液則將收到2.02億的罰單。據了解,上述罰款金額占兩家酒企2012年銷售額的1%。
2012年末,受塑化劑和禁酒令影響,內地高端白酒在本應旺銷的季節遭遇寒冬。面對經銷商競相低價出貨的態勢,茅台下發通報文件,對3家低價銷售和串貨的經銷商開出罰單,暫停執行茅台酒合同計劃,並扣減20%保證金、提出黃牌警告。
五糧液也發布營銷督查處理通報稱:極個別的五糧液品牌運營商和五糧液專賣店我行我素、不按規則、不顧大局、不識大體,低價、跨區、跨渠道違規銷售五糧液。
由於中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相關專家曾向記者表示,茅台、五糧液有違反《反壟斷法》的嫌疑。
2012年年末,中國國家發改委對境外企業價格壟斷開出首張罰單——韓國三星、LG,中國台灣地區奇美、友達等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因在2001年到2006年間壟斷液晶面板價格,遭到國家發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人民幣。
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價格壟斷案正依法處理
記者19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2011年發展改革委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案開始調查。目前發展改革委正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對兩公司是否完全履行整改承諾、相關整改措施是否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將根據評估結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Ⅱ 發改委召開白酒業價格政策說了什麼
1月31日,國家發改委價監局在北京召開了白酒行業價格法規政策提醒告誡會,茅台、五糧液被點名作重點發言。
會議旨在引導和推動白酒生產流通企業守法經營,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白酒行業的健康發展。中國酒業協會、白酒主要生產流通企業、北京市糖業煙酒公司、北京市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相關負責人參與了會議。
在這份中金公司的研報中稱,貴州茅台正在轉型為一家全球性的白酒奢侈品巨頭,憑借自身的品牌、長年份基酒儲備、中國強大的經濟影響力和高端消費能力,未來5年的凈利復合增速將達到30.7%。茅台產品的定位出現重大調整,飛天茅台作為一般商務和中產階層消費,而茅台酒更多的增量配額調整至個性化茅台、年份茅台等市場零售價格達到2500元以上的高端茅台酒產品組合中。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高端茅台酒的營收預期達到141億元、241億元和367億元,2018年絕對增加額達到101億元,首次超過飛天茅台73億元的增幅,這是歷史性的轉變。
Ⅲ 2013年以來,國家發改委先後對液晶面板、白酒、奶粉以及黃金飾品開出四張「反壟斷」罰單,張張震懾巨頭企
B 試題分析:這些罰單的出現,一方面是由於企業經營過程中沒有遵守市場規則,形成壟斷獲取高額利潤,是市場調節自發性的表現,故 ①正確;政府開出罰單,是政府對市場進行監管,認真履行職能的表現,故 ③正確; ② ④不符合題意。本題答案選B。
Ⅳ 最新的新聞說茅台和五糧液因為價格壟斷,被罰了幾個億。我不懂,什麼叫價格壟斷別的酒不是照樣賣嗎
價格壟斷是壟斷廠商憑借自身的壟斷地位(即在一個行業內,某些企業所佔份版額很大,既可決定產量又權可操縱產品價格),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的行為。通過壟斷價格行為,壟斷者或壟斷部門可獲得高額壟斷利潤。
茅台要求,53度飛天茅台的終端零售價不能低於1519元/瓶,而團購價不能低於1400元/瓶。同時,茅台對3家低價銷售和串貨的經銷商開出罰單,暫停執行茅台酒合同計劃,並扣減20%保證金、提出警告。
價格與市場供求、市場競爭相互依存、互相作用。當某商品供不應求、買方之間競爭激烈,該商品價格提高,引起社會資源流入,從而供給增加滿足需求;當某商品供過於求時,賣方之間競爭激烈,該商品價格下降,引起資源流出,從而供給減少,需求增加。價格正是在供求、競爭相互影響下,自動調節生產,調節流通,並實現對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壟斷價格行為的存在,使得價格作為資源配置的信號失真;使得調節生產和流通的杠桿發生扭曲;使得公平、充分競爭受到限制或排斥;使得正常的市場秩序受到危害。
Ⅳ 如何看待茅台五糧液價格壟斷案
一、 案情簡介
據媒體報道,2012年12月上旬,茅台曾為了穩定價格、維護品牌形象,對經銷商的零售價格制定了嚴格的限價令,並且對6家低價和串貨的經銷商作出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同樣在去年年底,五糧液曾對全國市場進行了例行抽查,批評了15家低價、違規銷售的經銷商。
在上述兩家白酒公司向其經銷商發布限價令後不久,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對茅台、五糧液的行為進行調查。2013年1月15日,茅台發布公告稱,由於國家發改委介入,公司宣布取消「限價令」。隨著國家發改委反壟斷調查的擴大,1月17日五糧液相繼撤銷了對經銷商的限制令。2013年2月22日,據報道,茅台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分別被處以2.47億元與2.02億元的罰款。均占其各自2012年度銷售額的1%。
二、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縱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在生產或銷售鏈的不同環節進行經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達成的,有關各方購買、銷售或轉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條件的協議、決定或協同行為。依據各國反壟斷立法,對縱向壟斷協議最重要的一項分類,便是根據是否涉及價格因素,將其分為縱向價格限制協議與縱向非價格限制協議。縱向價格限制協議是指產品製造商要求購買其產品的批發商或零售商在銷售商品時遵循一定的價格條件的縱向壟斷協議,而製造商要求購買其商品的批發商或零售商遵守一些與價格無關的條件的縱向壟斷協議即為非價格限制協議。
茅台、五糧液限定其經銷商最低轉售價格的行為具有價格限制的特點。
(一) 我國現行立法對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
1. 我國反壟斷法對縱向價格限制的規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第14條的前兩款禁止 (i) 固定轉售價格和 (ii) 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兩種行為。
2. 我國反壟斷法對縱向非價格限制的規制
我國《反壟斷法》中沒有對縱向非價格限制一一列舉,只是在《反壟斷法》第14條第3款做出了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 法律責任
《反壟斷法》第46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主管部門及許可權劃分
在目前的執法體制安排中,價格壟斷協議和非價格壟斷協議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負責查處。國家發改委具體承擔反壟斷職能的執法機構是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局,國家工商總局具體承擔反壟斷職能的執法機構為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三) 我國反壟斷執法機關對於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執法尺度
1. 適用原則
目前我國反壟斷法並不存在一個統一適用於縱向壟斷協議評估的分析框架。對於處理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適用原則,一直存在「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爭論。本身違法原則為美國規制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反壟斷實踐中發展出的重要原則之一。本身違法原則是指某些限制競爭行為一經證實便將視為違法,不必對其是否促進或限制競爭進行分析。合理原則是為美國規制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反壟斷實踐中發展出的另一重要原則,指只有在協議被認定為對競爭產生了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下才應被反壟斷法所禁止。
五糧液限制其經銷商低價出售白酒一案中,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發改委」)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本機關依法對你公司限定交易相對人向第三人轉售白酒最低價格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認為,你公司通過合同約定、價格管控、考核獎懲等方式,對經銷商向第三人銷售五糧液白酒的最低價格進行限定,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造成了損害。本機關認定,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據此,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處以2012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的罰款二億零二百萬元」。
貴州省物價局於同天發布的公告(「公告」)稱「2012年以來,貴州省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通過合同約定,對經銷商向第三人銷售茅台酒的最低價格進行限定,對低價銷售茅台酒的行為給予處罰,達成並實施了茅台酒銷售價格的縱向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從決定的內容來看,四川省發改委似乎對於五糧液的行為所造成的反競爭效果進行了分析。但也有觀點認為,從決定的邏輯上看,四川省發改委做出其決定並未基於五糧液行為所造成的反競爭影響,而只是附帶論證了其決定的合理性;對於貴州省物價局做出的決定,業界傾向性意見認為貴州省物價局的決定似乎是認定只要存在限定轉售價格的行為,即構成違反《反壟斷法》。至於該行為是否必須被證明排除或限制了競爭,該決定似乎假定只要存在限定轉售價格的行為,該行為就有排除或限制了競爭的結果。
因此,對於國家發改委的執法原則,有觀點認為,國家發改委採用的是本身違法原則,而這種執法原則正是《反壟斷法》中體現出的立法邏輯。縱向壟斷協議不僅包括限定價格的協議,還有其他多種表現形式,如獨家購買協議、獨家銷售協議和搭售等,但之所以《反壟斷法》第14條明確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正是因為此兩種形式為縱向壟斷協議的典型。因此,無需再證明上述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換言之,只要能證明經營者之間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約定「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並能證明該約定具有約束力,似乎就應當足以認定該約定構成了《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意義上的「限制競爭」。
然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反壟斷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反壟斷法》第13條規定的橫向壟斷協議,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告需要就其行為不具有反競爭效果進行舉證,否則被告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而對於縱向壟斷協議卻無此規定,表明縱向壟斷協議並不必然具有反競爭的效果,仍需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2013年8月1日,上海市高級法院在銳邦訴強生案中正是持有的此種觀點。
相比於上海市高級法院在銳邦訴強生案的判決書中明確的「合理原則」,國家發改委在處罰決定中的寥寥數語並未對實務界提供更多的分析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所需的幫助。價格壟斷執法機構對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所採取的處理原則仍不明確。
2. 舉證責任
若適用合理原則,則執法機構需要舉證證明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若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則執法機構僅需要證明行為的存在,舉證責任即轉移至經營者,除非經營者可以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的豁免情形,舉證證明其符合第15條第1款中任何一項與第二款的要求,否則執法機構便可判定經營者構成了反壟斷所規制的縱向壟斷行為。
一方面,由於執法原則的不明確,我們無法確定執法機構在查處涉嫌構成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時需要承擔何種程度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四川省發改委與貴州省物價局並未在決定與公告中就此進行詳細的說明。因此,四川省發改委與貴州省物價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是否證明了或是在多大程序上證明了五糧液與茅台的行為對相關市場造成的反競爭效果,仍不得而知。
3. 處罰金額
五糧液與茅台分別被四川省發改委與貴州省物價局處以了上一年度銷售額1%——2.02億元與2.47億元的罰款。《反壟斷法》在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中規定,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罰款金額區間為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但「上一年度銷售額」應該何如計算卻並不明確,如是指經營者在全球市場的銷售額還是在全國市場的銷售額,是包括經營者全部產品的銷售額還是僅包括涉案產品的銷售額。上述問題仍需國家發改委出具相關操作指引。
三、 法律啟示
(一) 公司需謹慎處理限定最低轉售價格條款
國家發改委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之一,有權對其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的限定轉售價格行為採取措施並處以高額罰款。但是鑒於目前國家發改委與法院對於同一行為的反競爭效果可能會採取不同的處理原則,因此作為企業,需要在簽訂經銷協議中需謹慎處理該類條款。另外,若是作為縱向壟斷協議案件中的原告,則需要充分搜集證據以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
(二) 公司應當考慮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能夠遵守競爭法的規定
鑒於觸犯《反壟斷法》規制縱向壟斷協議條款的行為將可能最高面臨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巨額罰款,我們建議公司採取謹慎的態度,對於內部的法律合規檢查提出以下幾點建議:(1)定期分析市場地位;(2)搜集相關市場情報;以及(3)仔細審查合同中可能涉嫌縱向限制競爭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