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購買白酒取得增值稅發票怎樣入賬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版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權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所以,購買白酒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直接全額進入管理費。
借:管理費用--招待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Ⅱ 我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是代理酒類銷售。關於酒類的購入和售出怎麼做賬和怎麼計算稅金等!望高手指點
(一)收到商品時
(a)借:受託代銷商品
內貸:代銷商品款
(二)實際容銷售時
(b)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受託代銷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再做(收到委託方開來的增值稅發票)
(c)借: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三)支付款項時
(d)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銀行存款
注意:1、對於分錄(a),是按協議約定金額入賬的,而不是按成本價入賬 的, 這一點和視同買斷情況下賬務處理金額是一樣的。
2、在資產負債表上受託代銷商品、代銷商品款是不列示的,代銷商品款是受託代銷商品的備抵科目,兩科目金額一致,這兩個科目僅在賬上反映,原因是受託方對受託代銷商品不具有所有權,同時又為了便於對受託代銷商品加強管理而這樣處理的。
補充:視同買斷方式,那就等同於自己購進商品:
1、收到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Ⅲ 公司買酒開的普通發票怎麼入賬
從題面看,既然開普票是不打算賣了,如果打算經營賣掉應該是專票。
既然不版經營那就是消費掉了權,所以開普票了。
那看怎麼消費掉了,公司員工聚會喝掉了就進福利費,招待外來客戶了就進業務招待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
Ⅳ 求指教!我公司是賣酒的,購買必須包裝物,瓶子等,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案例:某白酒生產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2007年10月銷售糧食白酒5000斤,不含稅銷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170元,約定6個月後返還包裝物,如逾期未能歸還,沒收押金。(白酒適用定率稅率20%,定額稅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黃酒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的流轉稅計征比較特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根據上述規定,酒類(非啤酒、黃酒)生產企業包裝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稅的賬務處理還涉及到消費稅的賬務處理,同時又由於涉及到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不同要求,故這一會計事項的會計核算就顯得比較復雜,導致實踐中存在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現筆者將比較典型的幾種賬務處理方式進行歸納並加以評析:
一、第一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應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均計入「銷售費用」。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稅額:1170÷1.17×0.17=170元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稅額:1170÷1.17×0.2=200元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銷售費用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到期時:
①如收回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銀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其他業務收入1170
二、第二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沖減「其他應付款」,交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銷售費用1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
三、第三種處理方式
1、收取包裝物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沖減「其他應付款」。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銷售費用3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
評析:
第一種方式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收款」,其理由為:收取的押金如日後包裝物返還要退給押金支付方,在金額上應與對方相同。將收取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計入「銷售費用」,因無論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是基於酒類產品的銷售行為並為保證包裝物能順利收回產生的,故應將其計入「銷售費用」。
在第二種處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稅稅金沖減「其他應付款」,相當於將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稅金額入賬。在這種情況下,押金收入對應的應交增值稅稅額就直接從押金本金中剝離了出來。至於押金應交的消費稅稅金,則直接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其理由為:計提消費稅是由於銷售產品而加收押金所致,並且不管以後退還與否都要交納,所收取的押金實際上是所售產品銷售額的一部分,故應隨同產品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逾期沒收押金時由於已經在收取押金時計征了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只需將原計入營業稅及附加的金額沖減其他應付款,沖抵後的余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種,對押金增值稅稅金的處理同於第二種方法。但消費稅的處理卻完全不同,不是計入損益類科目,而是同於增值稅處理,沖減「其他應付款」,待包裝物押金到期時,視包裝物收回與否,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如收回,將計提的流轉稅確認為費用。如沒收,則將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金額後轉入其他業務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的理由為:會計核算應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強調收入與成本費用之間的雙向配比,即凡與收入相配合的費用,應當是取得當期收入而發生的費用;凡同費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須是該項收入已經實現,確屬當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業在收取包裝物押金當期並未確認收入,故暫不應確認相關費用,而待押金到期轉為收入時,再確認費用。這樣才能保持費用與收入在時間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種方法各有所測重,均有一定道理,實踐中酒類生產企業的選擇也是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對此類存在會計操作盲點的事項,在官方未出台明確規定前,只要企業出自善意,無論選擇上述哪種賬務處理方法都不應視為違法。但應引起廣大酒類企業重視的是,由於選取不同處理方法不僅會影響財務報表的列報,也會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故當企業押金業務較多且數額較大時,應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選擇獲益最大的賬務處理方式。以下就三種處理方法爭議的焦點進行評析,並幫助企業選擇最優的賬務處理方法。
爭議焦點一: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應以含稅價全額入賬
方法一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稅價入賬。筆者認為,將應繳納的流轉稅直接沖減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可能造成應退還包裝物押金與賬面記載「其他應付款」金額不符,這將導致企業在期末少確認負債,進而影響報表使用人對財務報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採取第二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該企業2007年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金額被低估170元,第三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負債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稅價入賬更具合理性。其次,由於銷售方「其他應付款」科目沖減了相關流轉稅,同購貨方「其他應收款」科目金額不符,也可能會給雙方對賬工作帶來麻煩。故筆者更傾向於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付款」。
爭議焦點二:計提的消費稅在發生時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
將計提的流轉稅金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對企業當期營業損益並無影響,但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和「銷售費用」項目的金額卻因賬務處理方式不同而出現差別。筆者認為,企業銷售產品收取押金實質上是企業的營銷策略,是一項銷售服務,由此產生的所有支出應當作為企業的產品銷售費用,這樣能較好地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也利於財務人員在分析報表後作出更適當的財務預算方案。
爭議焦點三:流轉稅是在計提時即確認為費用,還是在押金返還時才確認為費用
上述三種處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別就是計提的稅金在何時確認為費用。第三種處理方法在押金返還時再確認費用,其理由為會計核算應遵循配比原則。筆者認為,在新會計准則體系下,企業可在計提稅金時即確認費用,這樣將避免因延遲確認費用而導致的當期企業所得稅增加,從而使企業獲得稅收利益。2006年企業會計准則一個十分重要的變化就是將權責發生制上升到了會計計量基礎的地位,而不再是會計核算的一條原則,同時新准則也取消了配比原則。這表明新准則將更強調權責發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酒類企業收取包裝物押金時發生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義務,是現實發生的支出,未來不能產生經濟利益,也不可退還,不符合確認為一項資產(比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應收帳款)的條件,從經濟實質上看,可視為銷售產品所產生的支出,故確認為納稅當期的費用。在新准則頒布前,大部分企業會計人員非常強調配比原則,為了與收入相配比,往往將預收賬款所繳納的流轉稅借方掛賬,直到營業收入確認日,才同步結轉確認為費用。利潤表上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發生額與同期的」營業收入「發生額之間有比較嚴密的比例關系。但新准則實施後,如要嚴格遵循新准則權責發生制優於配比原則,兩者之間將不再存在比例關系。因此,企業應該盡早確認費用,以求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最小化,獲得貨幣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由於採取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更合理,同時也利於企業作出合理的財報分析以及合理節稅,故更適於廣大酒類企業採用。
來源:www.chinaacc.com
Ⅳ 請問:商品流通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商品該怎樣入賬
借:庫存商品 不含稅金額 (物資采購 不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內(或現金應容付帳款等)含稅金額
結轉成本會計分錄:
借:商品銷售成本
貸:庫存商品
結轉本年利潤分錄:
借:本年利潤
貸:商品銷售成本
Ⅵ 購買煙酒是給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做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招待費
貸:現金/銀行存款
一般情況下,購買煙酒用生產部門業務招待,則列支「製造費用-招待費」;如果用於營銷部門業務招待,則列支「銷售費用-招待費」;如果用於其他辦公後勤及服務支持部門,則應列支「管理費用-招待費」。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零售酒水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暫估入賬。
必須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暫估抵扣問題,且上述分錄中,暫估金額應當按照不含稅價格口徑暫估。
因此,首先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暫估入賬,然後,與其他正常入庫入賬的庫存商品一樣,一並計算庫存商品發出(包括說的銷售出庫)成本。
Ⅶ 一般納稅人購買招待酒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怎麼做賬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17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額)17
貸:銀行存款 117
Ⅷ 一般納稅人購買的酒水取得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稅法規定,商業企業零售的酒水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方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Ⅸ 一般納稅人購買包裝物怎麼做會計分錄
案例:某白酒生產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2007年10月銷售糧食白酒5000斤,不含稅銷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170元,約定6個月後返還包裝物,如逾期未能歸還,沒收押金。(白酒適用定率稅率20%,定額稅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黃酒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的流轉稅計征比較特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並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根據上述規定,酒類(非啤酒、黃酒)生產企業包裝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稅的賬務處理還涉及到消費稅的賬務處理,同時又由於涉及到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不同要求,故這一會計事項的會計核算就顯得比較復雜,導致實踐中存在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現筆者將比較典型的幾種賬務處理方式進行歸納並加以評析:
一、第一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應繳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均計入「銷售費用」。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稅額:1170÷1.17×0.17=170元
計算應納包裝物押金的消費稅稅額:1170÷1.17×0.2=200元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銷售費用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到期時:
①如收回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銀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1170
貸:其他業務收入1170
二、第二種處理方式
1、收取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沖減「其他應付款」,交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17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銷售費用1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000
三、第三種處理方式
1、收取包裝物押金時,將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沖減「其他應付款」。
借:銀行存款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其他應付款11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4500
借:其他應付款37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2、包裝物收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銷售費用370
貸:銀行存款1170
3、包裝物未收回,押金沒收時:
借:其他應付款800
貸:其他業務收入800
評析:
第一種方式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收款」,其理由為:收取的押金如日後包裝物返還要退給押金支付方,在金額上應與對方相同。將收取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均計入「銷售費用」,因無論是增值稅和消費稅,均是基於酒類產品的銷售行為並為保證包裝物能順利收回產生的,故應將其計入「銷售費用」。
在第二種處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稅稅金沖減「其他應付款」,相當於將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稅金額入賬。在這種情況下,押金收入對應的應交增值稅稅額就直接從押金本金中剝離了出來。至於押金應交的消費稅稅金,則直接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其理由為:計提消費稅是由於銷售產品而加收押金所致,並且不管以後退還與否都要交納,所收取的押金實際上是所售產品銷售額的一部分,故應隨同產品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逾期沒收押金時由於已經在收取押金時計征了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只需將原計入營業稅及附加的金額沖減其他應付款,沖抵後的余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三種,對押金增值稅稅金的處理同於第二種方法。但消費稅的處理卻完全不同,不是計入損益類科目,而是同於增值稅處理,沖減「其他應付款」,待包裝物押金到期時,視包裝物收回與否,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如收回,將計提的流轉稅確認為費用。如沒收,則將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金額後轉入其他業務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的理由為:會計核算應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強調收入與成本費用之間的雙向配比,即凡與收入相配合的費用,應當是取得當期收入而發生的費用;凡同費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須是該項收入已經實現,確屬當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業在收取包裝物押金當期並未確認收入,故暫不應確認相關費用,而待押金到期轉為收入時,再確認費用。這樣才能保持費用與收入在時間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種方法各有所測重,均有一定道理,實踐中酒類生產企業的選擇也是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對此類存在會計操作盲點的事項,在官方未出台明確規定前,只要企業出自善意,無論選擇上述哪種賬務處理方法都不應視為違法。但應引起廣大酒類企業重視的是,由於選取不同處理方法不僅會影響財務報表的列報,也會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故當企業押金業務較多且數額較大時,應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選擇獲益最大的賬務處理方式。以下就三種處理方法爭議的焦點進行評析,並幫助企業選擇最優的賬務處理方法。
爭議焦點一: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應以含稅價全額入賬
方法一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稅價入賬。筆者認為,將應繳納的流轉稅直接沖減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可能造成應退還包裝物押金與賬面記載「其他應付款」金額不符,這將導致企業在期末少確認負債,進而影響報表使用人對財務報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採取第二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該企業2007年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金額被低估170元,第三種處理方法將導致負債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稅價入賬更具合理性。其次,由於銷售方「其他應付款」科目沖減了相關流轉稅,同購貨方「其他應收款」科目金額不符,也可能會給雙方對賬工作帶來麻煩。故筆者更傾向於將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以含稅價入賬,全額計入「其他應付款」。
爭議焦點二:計提的消費稅在發生時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
將計提的流轉稅金計入銷售費用還是營業稅金及附加,對企業當期營業損益並無影響,但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和「銷售費用」項目的金額卻因賬務處理方式不同而出現差別。筆者認為,企業銷售產品收取押金實質上是企業的營銷策略,是一項銷售服務,由此產生的所有支出應當作為企業的產品銷售費用,這樣能較好地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也利於財務人員在分析報表後作出更適當的財務預算方案。
爭議焦點三:流轉稅是在計提時即確認為費用,還是在押金返還時才確認為費用
上述三種處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別就是計提的稅金在何時確認為費用。第三種處理方法在押金返還時再確認費用,其理由為會計核算應遵循配比原則。筆者認為,在新會計准則體系下,企業可在計提稅金時即確認費用,這樣將避免因延遲確認費用而導致的當期企業所得稅增加,從而使企業獲得稅收利益。2006年企業會計准則一個十分重要的變化就是將權責發生制上升到了會計計量基礎的地位,而不再是會計核算的一條原則,同時新准則也取消了配比原則。這表明新准則將更強調權責發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酒類企業收取包裝物押金時發生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義務,是現實發生的支出,未來不能產生經濟利益,也不可退還,不符合確認為一項資產(比如「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應收帳款)的條件,從經濟實質上看,可視為銷售產品所產生的支出,故確認為納稅當期的費用。在新准則頒布前,大部分企業會計人員非常強調配比原則,為了與收入相配比,往往將預收賬款所繳納的流轉稅借方掛賬,直到營業收入確認日,才同步結轉確認為費用。利潤表上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發生額與同期的」營業收入「發生額之間有比較嚴密的比例關系。但新准則實施後,如要嚴格遵循新准則權責發生制優於配比原則,兩者之間將不再存在比例關系。因此,企業應該盡早確認費用,以求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最小化,獲得貨幣時間價值。
綜上所述,由於採取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更合理,同時也利於企業作出合理的財報分析以及合理節稅,故更適於廣大酒類企業採用。
來源:
Ⅹ 公司購買酒怎麼做會計分錄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版(一)用於非增值權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對此的解釋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貨物購進時用途不確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進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貨物購進時確定作為禮品,如外購煙、酒等,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不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
注意的是需要分清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企業的: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客房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客房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