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啤酒销售公司一般是需要交纳什么税种
增值税,所得税,如果有自己加工还要交消费税,如果全委托就0报消费税
㈡ 销售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交什么税
1.如果是啤酒生产厂家生产的啤酒,那么要交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存在混合销售的问题。回
2.如果是从事饮食答业、商业、娱乐业的单位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那就是属于混合销售,应该交营业税和消费税。因为主营业务决定了是交营业税的单位,而销售啤酒只是附带的,所以一起要并入销售额交营业税。
㈢ 销售啤酒的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从事销售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1、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
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由地税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由地税征收。
(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其费率为1%~1.5%左右。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额*适用费率)
4、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从全国来看,一般在1%-5%之间,普遍在2%左右。由地税征收。
如果你是定期定额个体户,在税务定额内不要额外缴税,按定额缴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㈣ 销售啤酒开具专用发票,还有包装物押金怎么算税
啤酒来开具专用发票,主源要要缴纳两种税:增值税按照销售额的17%缴纳。消费税,如果是甲类(每吨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这里的价格包含包装物和包装物押金,但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按照每吨250元缴纳,乙类(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按照每吨220元缴纳。
而包装物押金,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不计征增值税。但对因逾期未收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啤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㈤ 销售啤酒的计算增值税加消费税吗
销售啤酒的计算增值税时,计税依据要加上消费税的。
㈥ 为什么买东西要缴增值税由些东西又不用呢
一般而言企业销售产品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尽内管购买方在购买时容支付的价款中包括了这部分税金,但是对于购买该产品用于生产的企业这部分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这部分税金不能抵扣。例如一个产品售价1000元增值税170元,对于不同的购买对象而言,虽然同样支付了1170元,但对于可抵扣进项税的企业而言,该产品的成本只有1000元,而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企业而言,该产品的成本为1170元。 另外是否缴纳增值税也与销售方的业务性质、活动有关,例如一家生产啤酒的企业和一间餐馆同样销售啤酒,但是啤酒生产企业需缴纳增值税,而餐馆却要交纳营业税。所以你在购买啤酒时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销项税与进项税没有所谓的比例一说
㈦ 请问 餐饮中心销售外购啤酒取得的收入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按道理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如果不是进货,只是代卖而所得,没有相应的合同,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㈧ 饮食业,娱乐业销售自制的啤酒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
饮食业,娱乐业销售自制的啤酒应当缴纳消费税.
㈨ 饭店将购进的啤酒用于餐饮服务,购进啤酒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了吧
饭店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其购进啤酒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㈩ 饭店在顾客消费时销售酒水等如何纳税
问: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饭店、歌舞厅在顾客消费时销售的酒水、饮料是否属于兼营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歌舞厅在顾客消费时销售的酒水、饮料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属兼营行为。对饭店、歌舞厅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