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销售白酒时,包装物单独入账核算时 ,是不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用计算销项税额啊、、、求解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销售酒类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时,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类产品一律在收到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例:2002年7月,某白酒厂销售粮食白酒10吨,每吨不合税售价40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包装物租期2个月。7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3400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3400
3.计算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0000 (400000×25%十2000×0.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10000
4.计算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消费税时:
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
消费税=20000×25%=5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贰』 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回上如何核算,答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
“收取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1170元”已于产品销售时进行了账务处理。现仅对“没收到期未退还白酒包装物的押金500元”进行处理。
500为含税价 不含税价=1500/(1+17%)=427.35
应纳消费税=427.35*白酒消费税税率20%=85.47元
因此 “这里面的应交消费税192.31”是计算不正确得出的,应纳消费税实际为85.47元。
『叁』 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计入销售收入,那么在归还的时候怎么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白酒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会计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专
收取时计算销项税和属消费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期满不退,确认收入,那么相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应付款 押金-增值税-消费税部分
营业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部分
贷:其他业务收入 押金-增值税部分
如果到期退还,不能确认收入,相关的消费税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应付款 押金-增值税-消费税部分
销售费用 增值税+消费税部分
贷:银行存款 押金
税务处理
收取时就要征税,逾期不再征税。"
『肆』 为什么白酒的包装物押金要交增值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XX《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白酒的包装物怎么核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伍』 销售白酒的包装物费用是怎么核算的比如酒瓶吧
一般来说,构成来产品实体的包装物如酒源瓶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不构成产品实体的包装物如纸箱计入销售费用(或说营业费用)!
领用酒瓶,用于生产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或其他科目)
领用包装物用于销售时:
借: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
贷:包装物(或其他科目)
『陆』 求指教!我公司是卖酒的,购买必须包装物,瓶子等,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非啤酒、黄酒)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
一、第一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销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
二、第二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销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三、第三种处理方式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销售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
评析:
第一种方式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其理由为:收取的押金如日后包装物返还要退给押金支付方,在金额上应与对方相同。将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销售费用”,因无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是基于酒类产品的销售行为并为保证包装物能顺利收回产生的,故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税税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就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至于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税金,则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理由为:计提消费税是由于销售产品而加收押金所致,并且不管以后退还与否都要交纳,所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所售产品销售额的一部分,故应随同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逾期没收押金时由于已经在收取押金时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只需将原计入营业税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种,对押金增值税税金的处理同于第二种方法。但消费税的处理却完全不同,不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而是同于增值税处理,冲减“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押金到期时,视包装物收回与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收回,将计提的流转税确认为费用。如没收,则将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后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强调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双向配比,即凡与收入相配合的费用,应当是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凡同费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须是该项收入已经实现,确属当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未确认收入,故暂不应确认相关费用,而待押金到期转为收入时,再确认费用。这样才能保持费用与收入在时间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种方法各有所测重,均有一定道理,实践中酒类生产企业的选择也是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此类存在会计操作盲点的事项,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定前,只要企业出自善意,无论选择上述哪种账务处理方法都不应视为违法。但应引起广大酒类企业重视的是,由于选取不同处理方法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也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故当企业押金业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获益最大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就三种处理方法争议的焦点进行评析,并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账务处理方法。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以含税价全额入账
方法一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税价入账。笔者认为,将应缴纳的流转税直接冲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能造成应退还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其他应付款”金额不符,这将导致企业在期末少确认负债,进而影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采取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低估170元,第三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负债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税价入账更具合理性。其次,由于销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冲减了相关流转税,同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不符,也可能会给双方对账工作带来麻烦。故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计提的消费税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将计提的流转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营业损益并无影响,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却因账务处理方式不同而出现差别。笔者认为,企业销售产品收取押金实质上是企业的营销策略,是一项销售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也利于财务人员在分析报表后作出更适当的财务预算方案。
争议焦点三:流转税是在计提时即确认为费用,还是在押金返还时才确认为费用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计提的税金在何时确认为费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在押金返还时再确认费用,其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笔者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可在计提税金时即确认费用,这样将避免因延迟确认费用而导致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增加,从而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就是将权责发生制上升到了会计计量基础的地位,而不再是会计核算的一条原则,同时新准则也取消了配比原则。这表明新准则将更强调权责发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酒类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发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是现实发生的支出,未来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也不可退还,不符合确认为一项资产(比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应收帐款)的条件,从经济实质上看,可视为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支出,故确认为纳税当期的费用。在新准则颁布前,大部分企业会计人员非常强调配比原则,为了与收入相配比,往往将预收账款所缴纳的流转税借方挂账,直到营业收入确认日,才同步结转确认为费用。利润表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额与同期的”营业收入“发生额之间有比较严密的比例关系。但新准则实施后,如要严格遵循新准则权责发生制优于配比原则,两者之间将不再存在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应该尽早确认费用,以求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小化,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由于采取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更合理,同时也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财报分析以及合理节税,故更适于广大酒类企业采用。
来源:www.chinaacc.com
『柒』 新准则下包装物如何核算
新准则下,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 ,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随同产品一起出售 ,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应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出租的包装物 ,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借记库存现金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他业务收入[押金/(1+增值税税率)]涉及到消费税的,接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押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在该包装物确实不退时,该押金也就不再退还,此时的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加收的押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率] 营业外收入(按借贷方的差额倒挤)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 借:原材料(按其残料价值)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或: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捌』 销售白酒附带包装物 消费税 和 增值税分别怎么计算,有没有案例题
首先,就销售白酒本身而言,增值税销项税按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白酒类消费税内采用的是容复合计税方法(按吨从量计征,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从价计征);其次,就包装物而言,除增值税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外在规定时期退还后,其余附带包装物收取的费用均应收到消费税或增值税。
『玖』 包装物的核算
对于包装物的核算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计人产品 成本,做随同产品回一同定价出售,回购时做购进答;二是出租。当退回时收取租金,若实行收押金的办法,发出时收取押金,收回包装物时,退还押金;三是按文件规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 应并人当期销售额征税。”
『拾』 刚刚那道白酒的题,如果加了包装物押金3510,应该要怎么算呢
消费税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回上如何核算,均应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
“收取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1170元”已于产品销售时进行了账务处理。现仅对“没收到期未退还白酒包装物的押金500元”进行处理。
500为含税价 不含税价=1500/(1+17%)=427.35
应纳消费税=427.35*白酒消费税税率20%=85.47元
因此 “这里面的应交消费税192.31”是计算不正确得出的,应纳消费税实际为8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