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购买白酒取得增值税发票怎样入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版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权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所以,购买白酒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直接全额进入管理费。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Ⅱ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代理酒类销售。关于酒类的购入和售出怎么做账和怎么计算税金等!望高手指点
(一)收到商品时
(a)借:受托代销商品
内贷:代销商品款
(二)实际容销售时
(b)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再做(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发票)
(c)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三)支付款项时
(d)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注意:1、对于分录(a),是按协议约定金额入账的,而不是按成本价入账 的, 这一点和视同买断情况下账务处理金额是一样的。
2、在资产负债表上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是不列示的,代销商品款是受托代销商品的备抵科目,两科目金额一致,这两个科目仅在账上反映,原因是受托方对受托代销商品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又为了便于对受托代销商品加强管理而这样处理的。
补充:视同买断方式,那就等同于自己购进商品:
1、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Ⅲ 公司买酒开的普通发票怎么入账
从题面看,既然开普票是不打算卖了,如果打算经营卖掉应该是专票。
既然不版经营那就是消费掉了权,所以开普票了。
那看怎么消费掉了,公司员工聚会喝掉了就进福利费,招待外来客户了就进业务招待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
Ⅳ 求指教!我公司是卖酒的,购买必须包装物,瓶子等,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非啤酒、黄酒)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
一、第一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销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
二、第二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销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三、第三种处理方式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销售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
评析:
第一种方式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其理由为:收取的押金如日后包装物返还要退给押金支付方,在金额上应与对方相同。将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销售费用”,因无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是基于酒类产品的销售行为并为保证包装物能顺利收回产生的,故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税税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就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至于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税金,则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理由为:计提消费税是由于销售产品而加收押金所致,并且不管以后退还与否都要交纳,所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所售产品销售额的一部分,故应随同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逾期没收押金时由于已经在收取押金时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只需将原计入营业税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种,对押金增值税税金的处理同于第二种方法。但消费税的处理却完全不同,不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而是同于增值税处理,冲减“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押金到期时,视包装物收回与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收回,将计提的流转税确认为费用。如没收,则将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后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强调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双向配比,即凡与收入相配合的费用,应当是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凡同费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须是该项收入已经实现,确属当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未确认收入,故暂不应确认相关费用,而待押金到期转为收入时,再确认费用。这样才能保持费用与收入在时间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种方法各有所测重,均有一定道理,实践中酒类生产企业的选择也是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此类存在会计操作盲点的事项,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定前,只要企业出自善意,无论选择上述哪种账务处理方法都不应视为违法。但应引起广大酒类企业重视的是,由于选取不同处理方法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也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故当企业押金业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获益最大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就三种处理方法争议的焦点进行评析,并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账务处理方法。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以含税价全额入账
方法一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税价入账。笔者认为,将应缴纳的流转税直接冲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能造成应退还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其他应付款”金额不符,这将导致企业在期末少确认负债,进而影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采取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低估170元,第三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负债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税价入账更具合理性。其次,由于销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冲减了相关流转税,同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不符,也可能会给双方对账工作带来麻烦。故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计提的消费税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将计提的流转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营业损益并无影响,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却因账务处理方式不同而出现差别。笔者认为,企业销售产品收取押金实质上是企业的营销策略,是一项销售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也利于财务人员在分析报表后作出更适当的财务预算方案。
争议焦点三:流转税是在计提时即确认为费用,还是在押金返还时才确认为费用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计提的税金在何时确认为费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在押金返还时再确认费用,其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笔者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可在计提税金时即确认费用,这样将避免因延迟确认费用而导致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增加,从而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就是将权责发生制上升到了会计计量基础的地位,而不再是会计核算的一条原则,同时新准则也取消了配比原则。这表明新准则将更强调权责发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酒类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发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是现实发生的支出,未来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也不可退还,不符合确认为一项资产(比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应收帐款)的条件,从经济实质上看,可视为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支出,故确认为纳税当期的费用。在新准则颁布前,大部分企业会计人员非常强调配比原则,为了与收入相配比,往往将预收账款所缴纳的流转税借方挂账,直到营业收入确认日,才同步结转确认为费用。利润表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额与同期的”营业收入“发生额之间有比较严密的比例关系。但新准则实施后,如要严格遵循新准则权责发生制优于配比原则,两者之间将不再存在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应该尽早确认费用,以求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小化,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由于采取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更合理,同时也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财报分析以及合理节税,故更适于广大酒类企业采用。
来源:www.chinaacc.com
Ⅳ 请问: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该怎样入账
借:库存商品 不含税金额 (物资采购 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内(或现金应容付帐款等)含税金额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结转本年利润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商品销售成本
Ⅵ 购买烟酒是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做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招待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一般情况下,购买烟酒用生产部门业务招待,则列支“制造费用-招待费”;如果用于营销部门业务招待,则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如果用于其他办公后勤及服务支持部门,则应列支“管理费用-招待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零售酒水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
Ⅶ 一般纳税人购买招待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做账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Ⅷ 一般纳税人购买的酒水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税法规定,商业企业零售的酒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Ⅸ 一般纳税人购买包装物怎么做会计分录
案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非啤酒、黄酒)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
一、第一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销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银行存款1170
②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
二、第二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销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三、第三种处理方式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销售费用3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
评析:
第一种方式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其理由为:收取的押金如日后包装物返还要退给押金支付方,在金额上应与对方相同。将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销售费用”,因无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是基于酒类产品的销售行为并为保证包装物能顺利收回产生的,故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税税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就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至于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税金,则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理由为:计提消费税是由于销售产品而加收押金所致,并且不管以后退还与否都要交纳,所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所售产品销售额的一部分,故应随同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逾期没收押金时由于已经在收取押金时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只需将原计入营业税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种,对押金增值税税金的处理同于第二种方法。但消费税的处理却完全不同,不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而是同于增值税处理,冲减“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押金到期时,视包装物收回与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收回,将计提的流转税确认为费用。如没收,则将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后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强调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双向配比,即凡与收入相配合的费用,应当是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凡同费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须是该项收入已经实现,确属当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未确认收入,故暂不应确认相关费用,而待押金到期转为收入时,再确认费用。这样才能保持费用与收入在时间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种方法各有所测重,均有一定道理,实践中酒类生产企业的选择也是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此类存在会计操作盲点的事项,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定前,只要企业出自善意,无论选择上述哪种账务处理方法都不应视为违法。但应引起广大酒类企业重视的是,由于选取不同处理方法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也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故当企业押金业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获益最大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就三种处理方法争议的焦点进行评析,并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账务处理方法。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以含税价全额入账
方法一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税价入账。笔者认为,将应缴纳的流转税直接冲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能造成应退还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其他应付款”金额不符,这将导致企业在期末少确认负债,进而影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采取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低估170元,第三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负债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税价入账更具合理性。其次,由于销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冲减了相关流转税,同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不符,也可能会给双方对账工作带来麻烦。故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计提的消费税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将计提的流转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营业损益并无影响,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却因账务处理方式不同而出现差别。笔者认为,企业销售产品收取押金实质上是企业的营销策略,是一项销售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也利于财务人员在分析报表后作出更适当的财务预算方案。
争议焦点三:流转税是在计提时即确认为费用,还是在押金返还时才确认为费用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最主要的差别就是计提的税金在何时确认为费用。第三种处理方法在押金返还时再确认费用,其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笔者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可在计提税金时即确认费用,这样将避免因延迟确认费用而导致的当期企业所得税增加,从而使企业获得税收利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就是将权责发生制上升到了会计计量基础的地位,而不再是会计核算的一条原则,同时新准则也取消了配比原则。这表明新准则将更强调权责发生制而淡化配比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酒类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发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是现实发生的支出,未来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也不可退还,不符合确认为一项资产(比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应收帐款)的条件,从经济实质上看,可视为销售产品所产生的支出,故确认为纳税当期的费用。在新准则颁布前,大部分企业会计人员非常强调配比原则,为了与收入相配比,往往将预收账款所缴纳的流转税借方挂账,直到营业收入确认日,才同步结转确认为费用。利润表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额与同期的”营业收入“发生额之间有比较严密的比例关系。但新准则实施后,如要严格遵循新准则权责发生制优于配比原则,两者之间将不再存在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应该尽早确认费用,以求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小化,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由于采取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更合理,同时也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财报分析以及合理节税,故更适于广大酒类企业采用。
来源:
Ⅹ 公司购买酒怎么做会计分录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版(一)用于非增值权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注意的是需要分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房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房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